第七個“全國交通安全日”今年的主題是:“細節(jié)關乎生命、安全文明出行‘’公安部交管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要進一步加強宣傳教育,提升每一個交通參與者的安全守法意識,規(guī)范每一個交通行為,從他律走向自律。 11月30日,在第七個“全國交通安全日”來臨之際,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王振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這起被稱為安徽漂移第一案,終于塵埃落定。 11月30日,經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被網友稱之為阜陽“漂移哥”的王振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據了解,這也是安徽省首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車輛漂移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對于這起案件,今年的11月1號,記者就全程參與了庭審。 11月1號,視頻中的“漂移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在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在庭審現(xiàn)場,公訴人提供了視頻證據。 這次庭審,再次揭開了王振鬧市區(qū)玩“漂移”的內幕。 事情經過 2018年6月11日晚19時15分許,被告人王振駕駛皖K00M51小型轎車,車載閆攀登,在河濱路與南京路交叉口處無信號燈管制的情況下,故意實施駕駛車輛漂移的危險行為,導致其他交通參與人停車避讓,車輛尾部險些與電瓶車發(fā)生碰撞,危害不特定人的安全,其行為引起群眾精神恐慌,當場向公安機關報案。 然而在這之后,僅僅過了兩天。一段漂移視頻刷爆了阜陽市民的朋友圈。 這一段視頻不僅刷爆了市民的朋友圈,也同樣引起了警方的注意。 阜陽市交警支隊法制科 科長 杜剛:這個案子是我們通過網絡監(jiān)測,發(fā)現(xiàn)這樣一段視頻引起了我們高度重視,我們連夜調集了我們的(精品)力量 迅速開展調查。 阜陽交警一夜未眠,連發(fā)六條微博緊急尋找駕駛人。 讓警察叔叔連發(fā)6條微博尋找你 你也真是能耐! 阜陽市交警支隊法制科科長杜剛說警方鎖定了駕駛員之后,通過公安微博發(fā)布了一個督促駕駛人投案自首的信息,當事人看到信息之后,就撥打警方聯(lián)系電話,告訴了他所在的位置。 最終,實施漂移的駕駛人王振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經阜陽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8年6月27日,被阜陽市公安局逮捕。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振駕駛車輛在道路中心兩次漂移,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現(xiàn)場 被告人王振:我自愿認罪。 審判員:自愿認罪所帶來的法律后果 ,本院可能會對你做出有罪判決。你當庭所做的供述會成為本案定案的依據,自愿認罪的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你是否聽清 ? 王振表示聽清。 審判員:辯護人對指控你當事人的事實和罪名是否有異議 ? 辯護人李治對王振的犯罪罪名存在質疑,認為不能成立。 公訴人與王振問答: 這次實施汽車漂移前,你們做了什么? 在人民路唱歌喝酒嗎?沒有。(王振)吸毒嗎?沒有(王振)這次漂移你的目的和動機是什么?是什么樣的心理?是出于一時興起吧。(王振) 納里??? 我說大哥你也太任性了吧, 你以為馬路是你家開的,想漂就漂! 眾所周知,漂移是一種駕駛技巧,又稱“甩尾”。主要用在表演或者賽車活動中。在日常生活中,一般駕駛員是不會使用漂移的。 在庭審中,王振表示,之前他都是在賽車場里進行漂移,6月11號晚上是他第一次在社會道路上進行漂移。 公訴人問話:這個動作或者運動是否有危險性? 王振:目前我沒有了解到,漂移出過事故的。 庭審中,王振的辯護人也當庭出示了三份證據,他認為,王振有高超的駕駛技術,其漂移行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為被告做無罪辯護。 辯護人表示一個證件、一個獲獎證書、一個獎杯該組證據要證明的就是被告人王振有高超的駕駛技術,在其駕駛過程中,足以防止危險發(fā)生。 針對辯護人提交法庭的證據,公訴人對證據內容沒有異議,但對辯護人關于這組證據所證明的目的不予贊同。 公訴人認為不論王振對駕駛技術有多么高超,從事這么一個極限運動,應該在一個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專業(yè)運動場所內,南京路與河濱路交叉路口以及國貿附近十字路口是城市道路的路口,在這個地方實施漂移必然會危害到公共安全。 那么被告人王振, 為何會選擇在城市道路上進行漂移呢? 被告人王振說河濱路最西側不是一個主要的通道,那邊沒有交通信號燈,那個時間段也沒有看到有車輛經過。 按照被告人王振的說法,6月11號晚上,他是特意找了一個偏僻的路口實施漂移。那么僅僅兩天之后的6月13號,他為何又選擇了阜陽是最為繁華的國貿路口進行漂移呢? 被告人王振說由于一時的興起,當時注意到了各個路口是紅燈的情況下 ,沒有行人和車輛進入的情況下,才實施的漂移。 庭審中,王振表示,他自己主觀上沒有故意影響他人安全,也沒有聽說過漂移會犯法,并且在漂移過程中,主動避讓了馬路中間的電動車, 因此希望能得到社會各界的諒解。 王振的母親陳永珍表示,自己接受不了,畢竟兒子沒造成社會危害性 。作為母親,二人生活時間短。兒子只是覺得好玩,就是好奇。 公訴人: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王振藐視法律。 至公共秩序以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于不顧,恣意妄為,不僅僅影響了這兩處的交通秩序,更可怕的是,其行為極易發(fā)生事故。 而且一旦發(fā)生事故,必然是家破人亡 ,嚴重擾亂城市人的穩(wěn)定生活。 王振大街上玩漂移的視頻,被傳上網之后,阜陽“漂移哥”就在網絡引發(fā)了熱議。大家也對他這樣的行為看法不一。 聽審學生: 我覺得這個人主觀上惡性不大,他就是為了單純炫耀他的車技 。他很早就輟學了,知識水平也不高,他自己說法律也沒有這個規(guī)定說明他對這種行為的認識程度不夠深。 阜陽師范學院 法學院 副教授 李民:這里有一個間接故意 ,我就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fā)生 。只是說沒有發(fā)生這個結果而已, 但行為本身還是存在危險性的。 公訴人表示,鑒于被告人王振出于逞強、炫技的心理,駕駛車輛在道路中心兩次漂移,明知其行為可能發(fā)生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是一種間接故意。 針對公訴人的指控,辯護人認為,車輛漂移行為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危險方法”。他認為本案中,第一個問題,實施車輛漂移行為不是我國法律明確禁止的,所以說任何有爭議的法律行為,其前提是不危害公共安全,第二個問題在安徽省范圍內,行為人實施漂移,作為刑事案處理,王振是第一例。 公訴人:漂移其實是使車輛出于失控與不失控邊緣的這樣一種駕駛狀態(tài),就算是漂移高手,也會有嚴重失控?梢哉f是一種類似于蹦極的極限運動,這種運動對車手是有挑戰(zhàn)性的,那么如果把這種極限運動放到馬路中間去進行,那就是國家法律法規(guī)所嚴禁的。因為什么呢,因為必然危害到公共安全。 公訴機關認為,騎車漂移的運動場地要求安全系數極高,而被告人王振兩次漂移的地點都屬于阜陽市的城市道路,其在漂移過程中,險些碰到路邊行人,導致周圍群眾恐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被告人不依法懲處,無法體現(xiàn)法律的尊嚴,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難以維護良好的公共秩序。但辯護人對此有不同意見。 辯護人李治說,王振的行為單純從法律上來講,他不符合犯罪的構成條件,缺乏犯罪的構成條件。不考慮其他因素,單純從從法律規(guī)定來講,他構不成犯罪,達不到刑事犯罪的程度。 被告人 王振表示,自己對這次過失行為表示很后悔,對公訴人宣讀的這些,也沒有任何意見,且愿意接受處罰。 這段時間每天都在自責,決心從今以后做一個守法的公民,請審判長給予從輕處理。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鑒于被告人王振的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且在案發(fā)后主動聯(lián)系公安機關并報告位置,應視為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駕車漂移的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對其予以減輕處罰,11月30日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王振有期徒刑一年,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振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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