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車被精神病患者放火燒毀,
保險公司是否應(yīng)在車損險范圍內(nèi)賠償?
近日,
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
對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作出了判決,
判決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限額內(nèi)
賠償車主 92736 元。
李某為自己所有的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zé)任險、機動車損失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 92736 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
2018 年 11 月 30 日 11 時左右,李某將轎車停放在自家門口,不料一精神病患者鄒某持刀對李某轎車進行砍砸并放火將車子點燃,附近群眾見此情形立即報警了,但鄒某拿刀揮舞,其他人無法近身,因火勢過大,無法撲滅,李某轎車被完全燒毀。
李某向某保險公司理賠,雙方未能達成協(xié)議,李某遂一紙訴狀將某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某保險公司在車險范圍內(nèi)賠償 92736 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李某作為投保人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了保險費,訂立了交強險保險合同以及商業(yè)險保險合同,合同成立并生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zé)任。
2018 年 11 月 30 日因第三者鄒某放火將轎車燒毀,保險事故發(fā)生,被告某保險公司應(yīng)當依照約定給付保險金。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某保險公司可在賠償保險金后另行向第三者主張權(quán)利。關(guān)于給付保險金的數(shù)額,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原、被告在商業(yè)險中約定李某轎車的保險價值為 92736 元,故應(yīng)當按照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某保險公司應(yīng)向李某支付保險金 92736 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判決后雙方均表示服從判決,且某保險公司及時將履行款支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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