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浙江省龍游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因為販賣“立健亭”等品牌的止咳水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
記者獲悉,該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指定龍游縣公安局管轄,以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8年6月21日向龍游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龍游縣檢察院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系從事藥品銷售的醫(yī)藥代表。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4月期間,被告人陳某甲明知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系國家管制的第二類精神藥品、含有毒品成分,從浙江省建德市等地的多家衛(wèi)生室、診所以每瓶20元左右的價格回購330瓶立健亭牌復方磷酸可待因溶液(規(guī)格120ml/瓶,每瓶含可待因108mg),并先后兩次以每瓶42至50元的價格將上述溶液出售給毛某(已判刑),從中謀取非法利益。
2017年1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陳某乙明知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糖漿等系國家管制的第二類精神藥品、含有毒品成分,從診所以每瓶30元至45元的價格回購立健亭牌復方磷酸可待因溶液200瓶(規(guī)格120ml/瓶)、星工牌復方磷酸可待因糖漿100瓶(規(guī)格60ml/瓶),先后多次在衢州市沈家東港開發(fā)區(qū)附近以每瓶40元至55元左右的價格將上述溶液、糖漿出售給毛某,從中謀取非法利益。
經(jīng)鑒定,星工牌復方磷酸可待因糖漿中含有異丙嗪、可待因成分,立健亭牌復方磷酸可待因溶液中含有麻黃堿、可待因成分。根據(jù)上述藥品的藥品成分說明,被告人陳某甲出售的復方磷酸可待因溶液中含有35.64克磷酸可待因、39.6克鹽酸麻黃堿;被告人陳某乙出售的復方磷酸可待因糖漿、溶液中含有33.6克磷酸可待因、24克鹽酸麻黃堿、7.5克鹽酸異丙嗪。
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乙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退贓4080元。
庭審中,被告人陳某甲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庭審階段拒不供認自己的犯罪事實,均作了不同辯解。偵查階段辯解為從經(jīng)銷商處獲取該藥品回扣,曾收購過部分上述品牌的可待因溶液,將上述溶液倒至垃圾桶內;審查起訴階段、庭審階段辯解將上述溶液收購后因自己睡眠質量差,每天1瓶喝掉了。但相關證據(jù)證明被告人陳某甲明知販賣上述止咳水系違法,仍大量販賣。
龍游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違反國家對精神類藥品的管理規(guī)定,販賣含有可待因成分的第二類精神藥品,其中陳某甲兩次販賣共計330瓶(含可待因35.64克);被告人陳某乙三次販賣共計300瓶(含可待因33.6克),情節(jié)嚴重;其二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7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乙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刑法》第67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最后,龍游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甲販賣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陳某乙販賣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記者獲悉,根據(jù)《非法藥物折算表》,每1克可待因可折算成海洛因0.02克。當前,濫用止咳水已經(jīng)成為受關注的社會問題,長期服用可形成心理依賴,過量濫用可導致抽筋、神志失常、中毒性精神病、昏迷、心跳停止及呼吸停頓引致窒息死亡。此類止咳水只能在正規(guī)醫(yī)院,通過專業(yè)醫(yī)生處方才能購買,其他任何途經(jīng)都可能構成違法甚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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