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涉農合機構不良貸款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涉農合金融犯罪,6日,道外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涉農合金融犯罪案件,閆某恩等12名被告人因幫助他人騙取銀行貸款,犯騙取貸款罪,分別被判處2年6個月至1年1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總計28.5萬元。
2012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閆某恩、樊某輝、史某秋等12被告人,受通河縣某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華及趙某(均另案處理)指使,以哈爾濱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周某東、趙某名下房地產以及相關眼鏡行、米業(yè)等企業(yè)經營許可證作為抵押物,虛構借款用途,多次利用12人的虛假身份,向尚志市農村信用聯社、延壽縣農商行等多家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騙取貸款共計1.1億余元,騙取的貸款均被趙某和李某華用于房地產開發(fā)以及債務糾紛上。截至案發(fā)前,尚有4613萬元貸款未能償還。6日,道外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并當庭宣判。法庭認為,被告人閆某恩等人在其自身并不需要辦理貸款,虛構貸款用途,明知系為他人頂名辦理貸款的情況下,仍對李某華等人的犯罪行為予以配合,其主觀上具有幫助他人實施騙取貸款犯罪的故意,且銀行工作人員違規(guī)發(fā)放貸款的行為不能成為本案被告人的免責事由。
本案十二名被告人均系幫助趙某、李某華頂名辦理貸款,其自身并未具體實施偽造貸款材料的行為,且對于所取得的貸款亦不享有支配權,故各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僅起到次要、輔助的作用,系從犯,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閆某恩等12人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騙取貸款罪,上述被告人均系從犯且部分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故對12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一年一個月至二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總計28.5萬元。來源:龍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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