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上世紀90年代末期,被告人鄧某福、覃某貴、李某玲開始伙同他人,在南寧武鳴實施犯罪活動,并逐步通過籠絡同鄉(xiāng)等方式,發(fā)展成為犯罪團伙。該犯罪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及利用國家公職人員的庇護,打壓競爭對手、控制當?shù)仄【其N售市場,插手民間經(jīng)濟糾紛,為非作惡,稱霸一方,使眾多群眾聞聽“府城幫”名號而不敢報案,對武鳴當?shù)卣5慕?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影響。
以鄧某福為首要分子的犯罪組織及該組織成員,在武鳴多次采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非法拘禁10起,尋釁滋事8起,搶劫、故意傷害各6起,敲詐勒索、開設賭場各2起,非法持有槍支、故意毀壞財物、窩藏各1起等多起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法院認為,以被告人鄧某福為首的42名被告人,形成了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人數(shù)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實施多起違法犯罪活動,或者通過承包山林、土方等其他手段,獲取經(jīng)濟利益,并利用國家工作人員包庇,為非作惡,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是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法院根據(jù)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鄧某福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強奸罪、窩藏罪,分別判處覃某貴等4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四萬元至七萬元不等,部分被告人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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