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他人“出頭”,
自己卻丟了性命。
近日,
臨澧縣人民法院
審結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件,
判決陳某(受害人)
承擔40%的責任,
幾名被告各承擔
30%、15%、10%、5%的責任。
事件發(fā)生經過
陳某、徐某、薛某、匡某系好友,
四人聚會喝酒后在KTV門口,
偶遇與薛某一直存在糾紛的田某。
因田某與薛某產生沖突,
陳某上前幫忙,
隨即陳某便與田某扭打一起。
被他人勸阻后不久,
陳某便猝死。
導致陳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自身患有嚴重的冠心病,飲酒、爭吵和扭打等因素是誘發(fā)其急性冠狀動脈功能不全而發(fā)生冠心病猝死的原因。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清楚過量飲酒對身體的危害,但其在死亡當日的活動中過量飲酒;在其朋友薛某與人發(fā)生沖突時,雖然其出面制止的行為有一定正當性,但其直接介入沖突,并與人發(fā)生爭吵、撕扭,導致其體力消耗過大、情緒激動,大大增加了誘發(fā)冠心病猝死的風險,其行為有失理智,具有一定的過錯;在其身體出現(xiàn)不適反應時,理應及早就醫(yī)或尋求幫助,但其從地上站起來后對自己的身體反應未引起足夠重視,自身應承擔一定責任,由此法院酌定陳某承擔責任的比例為40%。
田某在公共場合與人撕扭,在與陳某撕扭過程中,導致受害人體力消耗過大、情緒激動,是誘發(fā)受害人冠心病的直接因素,其行為具有相當過錯,法院酌定擔責比例為30%。
其他當事人徐某、薛某、匡某三人作為陳某的好友,事發(fā)當日一起聚餐,故應當對相互的人身安全盡到合理注意義務,通過事前的相互提醒、勸告、阻止或者事后的呼救、幫助等行為,以避免或減少安全風險。其在陳某與田某撕扭過程中,置身事外,既未報警,也未與他人一起有效制止沖突,在陳某身體出現(xiàn)不適時,亦未及時撥打急救電話相助,根據(jù)當時的具體情況,法院酌定徐某、薛某、匡某各自承擔10%、15%、5%的責任。
一審判決后,田某、徐某不服臨澧縣人民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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