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0日晚21時34分許,常德男子鄧某騎行共享助力車,沿市區(qū)朗州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與沙港路交會處時,遇李某駕駛小車沿沙港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該路口。由于鄧某闖紅燈,致使兩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鄧某受輕傷。
1月21日,常德交警直屬四大隊事故處理民警對該起事故作出認定:當事人鄧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其駕駛非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負全部責任,當事人李某無責任。這意味著共享助力車駕駛?cè)肃嚹吵艘约撼袚t(yī)療費外,還要賠償對方的修車費。
交警溫馨提示:無論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都要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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