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打工一定要與
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約定好工資待遇
否則就有可能因此
發(fā)生不必要的糾紛
四月份她只拿了六千塊錢,六月份只工作了六天她就走了。八月底拿到五月份和六月份的工資以后,她再次找到老板,老板告訴她扣款的理由是浪費了布料。文師傅認為,老板按照六千一個月計算,還要找理由罰她的款,自己不能接受。
在和事佬和全國十佳法律工作者鄧自耕老師的努力下,雙方理智的坐了下來。接下來的調(diào)解,和事佬給雙方營造了一個良好的溝通氛圍,張老板也將之前沒有和文師傅溝通的話,當著大家的面說了出來。矛盾一步步朝著緩和的方向前進。
最后,在和事佬的調(diào)解下,以文師傅陳述工作期間確實發(fā)生了兩起服裝質(zhì)量問題為主體,寫了一個紙條,當場文師傅也拿到了兩千塊錢的工資補償,一起勞資糾紛最終順利和解了。
在這里和事佬想說,勞動合同既是對勞動者的保護,同時也是保護用工單位的,簽訂勞動合同,對于雙方都是一種權利與義務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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