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21日,衡陽兩級法院開展
打擊毒品犯罪集中宣判活動
共宣判3起毒品犯罪案件26名被告人
其中衡陽中院審理的傅選勝等13名被告人販賣毒品一案
1人被判處死刑
3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
1人被判處無期徒刑
3人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出租車內(nèi)查獲6975.97克海洛因
2017年10月,被告人傅選勝在云南省景洪市與被告人巖鐵商議購買毒品海洛因進行販賣,巖鐵遂聯(lián)系被告人萬多海,萬多海通過劉義洪(身份不詳)向緬甸籍女毒販(身份不詳)求購毒品。
此后,被告人傅選勝、馬德華購買4對海洛因(1對海洛因2塊,1塊350克);被告人楊如林、何順秀商議購買1對海洛因;被告人田小云、巖光各購買2對海洛因;萬多海、巖鐵各分得1對海洛因。
為購買上述毒品,傅選勝、馬德華共籌集毒資17萬元,傅選勝將其中16.8萬交給巖鐵,并將其車作為部分毒資的抵押物交給巖鐵。巖鐵將16萬元毒資和轎車等抵押獲得的3萬元轉(zhuǎn)交給萬多海。
同年12月,被告人萬多海將17.6萬元毒資存入緬甸籍女毒販的銀行賬戶,從緬甸籍女毒販處購得10對海洛因,并將該10對海洛因放入一輛出租車內(nèi)交給被告人巖鐵。
12月10日,巖鐵駕駛該出租車到景洪市找被告人傅選勝移交毒品時,公安機關(guān)將巖、傅抓獲,當場從出租車內(nèi)查獲10對共重6975.97克海洛因。經(jīng)檢驗,該10對海洛因的含量為39.9%—47.2%。
多次販賣甲基苯丙胺
2017年9月至12月10日,被告人楊如林先后4次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約10.49克,甲基苯丙胺片劑共計約4.13克。
2017年6月,被告人袁玲芳販賣甲基苯丙胺片劑約2.7克。2017年11月,被告人何周春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約0.8克、甲基苯丙胺片劑約0.1克。
2017年6、7月,被告人張創(chuàng)業(yè)先后5次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108.25克、甲基苯丙胺片劑共計約44.17克。
2017年5月至11月,被告人湯小春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約18.37克。2017年12月,被告人蔣妃絲嘉販賣甲基苯丙胺96.12克、甲基苯丙胺片劑約12.06克;被告人何順秀幫助蔣妃絲嘉販賣甲基苯丙胺片劑約9克。
此外,2017年5月3日,被告人張創(chuàng)業(yè)在其出租房內(nèi),容留伍鵬飛、何玉、雷貴華、何精一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劑。
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馬德華、傅選勝、萬多海、巖鐵、楊如林、田小云、巖光、何順秀、張創(chuàng)業(yè)、蔣妃絲嘉、湯小春、袁玲芳、何周春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張創(chuàng)業(yè)的行為還構(gòu)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依照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傅選勝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馬德華、萬多海、巖鐵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楊如林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全部財產(chǎn);張創(chuàng)業(yè)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一萬元,罰金五千元。被告人蔣妃絲嘉、巖光、湯小春、田小云、何順秀、袁玲芳、何周春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十五年不等,并處罰金兩千元至一萬元不等。
當天下午,常寧市人民法院對張升發(fā)、陳曼婷犯容留他人吸毒案進行公開宣判,依法分別判處張升發(fā)、陳曼婷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6月20日,衡陽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鐘建安等11名被告人進行公開宣判,以制造毒品罪,依法判處鐘建安等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十五年不等。
◆來源:掌上衡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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