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購買完貨物,
收銀員都會塞給我們一張購物小票,
細心的人會拿過來仔細核對,
但總有大部分人基本不會去關注這張紙條。
這兩天,長春沃爾瑪、大潤發(fā)、麥德龍,
等大型超市就被顧客給舉報了!
多位長春消費者反映遭遇了價格“欺詐”!
沃爾瑪:收銀員重復收費
12月25日長春市民汪先生在重慶路沃爾瑪超市購物購買了200多元錢的商品。
其中有一盒售價15.5元的肉松,可結賬時卻是兩盒。而且小票上顯示,兩盒肉松不是一筆掃碼記錄,中間還夾雜著其他商品記錄。
收銀員解釋稱,是由于自己操作失誤,同意立即退款。
汪先生認為,收銀員故意重復收費,應該屬于欺詐。按照消法規(guī)定,商家有欺詐行為,應該增加賠償,金額不足五百元的,按照五百元進行賠償。
汪先生跟超市爭執(zhí)了兩個多小時,最終因為趕時間,只好接受了超市賠償標準。
大潤發(fā):促銷價與結算價不一
12月25日,長春市民馬先生在創(chuàng)業(yè)大街大潤發(fā)超市3樓購物時,恰好看見一種兩升裝汽車玻璃水正在促銷,堆垛上價簽顯示每瓶9.8元,可結賬時,他一看購物小票,發(fā)現(xiàn)玻璃水的價格變成15.8元。
“我當時帶著孩子,所里來不及再返回超市里取證,但我可以肯定這種玻璃水的價格標簽顯示為9.8元/瓶!瘪R先生認為,從這件事上可以看出,超市管理存在疏漏。而且對待促銷價與結算價不一的情況缺少道歉,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
麥德龍:消費者錄像取證退還差價
12月24日長春市民張先生在生態(tài)大街麥德龍超市也遇到了同樣問題。
張先生提供的超市內商品照片顯示,“潤心有機油菜籽油”堆垛促銷標簽上顯示,售價為129元/桶。但在結賬小票上顯示,售價為149元。
發(fā)現(xiàn)超市多收錢后,他立即又返回到超市里,對油菜籽油進行拍照錄像。在保存下證據(jù)的情況下,他再次找到超市負責人,指出促銷價與結算價不一的問題。最終超市當場退還了多收的20元錢。
超市:工作失誤跟欺詐是兩回事
一家大型超市負責人分析了“標低價賣高價”的原因,她表示一般情況下是特價后,標價牌和同步電腦調價換得不徹底:“超市每推出一期促銷活動,就有四五百個品種要更換標價牌,失誤肯定是有的,這也是全行業(yè)很頭痛的問題!蓖瑫r,她無奈地說:“工作失誤跟欺詐是兩回事”。
消協(xié):構成欺詐最少賠500元
長春市消費者秘書長鐘萍認為,消費者首先要判斷超市的行為屬于普通的過錯責任,還是欺詐行為。
超市出現(xiàn)價格不符的原因
一是商品促銷標簽和結算中心數(shù)據(jù)確實沒同步更新;
二是超市工作人員貼錯標簽,或沒及時更換標簽;
三是超市確實故意做假,制造“低價”陷阱。
而要判定超市是否構成欺詐,需要進行調查。如果超市不能舉證證明自己非故意的行為,就涉嫌欺詐。
依據(jù)《消法》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如果超市只是由于過錯,導致向消費者多收費。超市應該退還差價,并且承擔消費者來回路費、通信費的等直接損失,通過協(xié)商進行解決。
什么是明碼標價?
明碼標價的內容應當包括:品名、規(guī)格、計價單位、零售價格等。必須做到一貨一價,貨簽對位,或同時采用條形碼、電腦查詢、電子顯示屏等靈活便捷的方式明碼標價。
如果在超市被多收錢了,你這樣辦!
那么別著急,千萬別去退貨!
1.到貨架處,拍照取證;
2.拿著照片和購物小票去辦公室;
3.如果辦公室提出給你補差的話,千萬別同意,提出給你退貨,也別同意。因為之前這種超市亂收費的是總是層出不窮,電視上總曝光。所以對于這種情況,每個超市都有自己的規(guī)定的,只是不對外貼出來,所以大家一般不知道。
4.如果你不想跟超市的人說話,那就首先應該保留證據(jù),最好把超市標出的優(yōu)惠價格和電腦收銀小票進行拍照,然后到有關部門投訴,向超市索賠損失。
在超市購買完東西,
結完賬之后,
工作人員會在消費者的購物小票上,
蓋上一個紅色的印章,
您可能有所不知,
這小印章的背后大有文章......
有網(wǎng)友說:自己在購物結束后,走到出口處時,被超市工作人員攔了下來......
鄭州媒體曾曝光過多家超市,都有同樣的情況。章上印有“商品未過保質期” 的字樣,落款還有超市的店名。
大家記住,遇到這種情況,是可以拒絕的!難道超市對自己自己賣的東西都不能保證質量,竟然要消費者做保證嗎?
律師黃琨認為,超市在小票上蓋章的行為屬于格式條款,超市單方面蓋“商品未過保質期”印章的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消費者完全可以以事實為依據(jù)進行維權。
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律師認為,超市在小票上蓋章行為屬于格式條款。商家即使有這樣的聲明,也應是和消費者當場驗證確認,比如將消費者所購買所有產(chǎn)品都進行確認是否在保質期內,得到雙方簽字認可。否則商家未告知消費者,單方面蓋“商品未過保質期”印章的行為,是無法律效力的,消費者完全可以以事實為依據(jù)維權。
市食藥監(jiān)相關負責人指出,在接到相關食品安全舉報進行核查時,會對照舉報的內容,對食品經(jīng)營企業(yè)進行針對性的監(jiān)督檢查。至于食品經(jīng)營企業(yè)在銷售小票上蓋章,是企業(yè)對消費者的消費提示或警示,是企業(yè)經(jīng)營中的一種民事行為,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并不以此為依據(jù)判斷企業(yè)是否存在相關違法違規(guī)行為。
超市本就應該對商品保質期擔有檢驗監(jiān)督的責任,
不論是價格欺詐還是想通過加蓋免責章把責任推卸給消費者,
實屬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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