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二)公共電汽車、省際長途客運車輛及大型客車、出租汽車(不含租賃車輛)、小公共汽車、郵政專用車、持有市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旅游客車營運證件的車輛,經(jīng)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單位班車和學校校車;
(三)車身噴涂統(tǒng)一標識并執(zhí)行任務的行政執(zhí)法車輛和清障專用車輛;
(四)環(huán)衛(wèi)、園林、道路養(yǎng)護的專項作業(yè)車輛,殯儀館的殯葬車輛;
(五)懸掛“使”字頭號牌車輛及經(jīng)批準臨時入境的車輛。
(六)純電動小客車(以可充電電池作為唯一動力來源、由電動機驅(qū)動的小客車)。 |
(一)自2025年3月31日至2025年6月29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二)自2025年6月30日至2024年9月28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三)自2025年9月29日至2024年12月28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四)自2025年12月29日至2026年3月29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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