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王府莊田及征銀額數(shù) 萬歷三十三年(1605)正月初二日,巡按直隸監(jiān)察御史張似渠,奉旨撥給福王府贍養(yǎng)莊田二千八百零一頃又九十一畝,每年征銀六千五百八十四兩。 湯兆京奏宣大礦稅監(jiān)之害 萬歷三十三年(1605)正月二十一日,巡按宣、大御史湯兆京奏:臣按屬宣府、大同,名為兩鎮(zhèn),實系彈丸之地,東西僅七百余百,南北有不及二百里者。設(shè)立州縣十四,額派稅糧通計十萬石。比之腹里地方不當(dāng)一大州縣,而且地皆砂磧,素號戰(zhàn)場,拱護(hù)陵京。今稱重鎮(zhèn),數(shù)年以來,稅監(jiān)有張燁、礦監(jiān)有王虎、王忠,王虎之貪酷橫行尤令人發(fā)指,已激成廣昌之變。及今一切罷免,誠為大幸。不然,包派已有定數(shù),地方官員自能了此,或宣接令兩鎮(zhèn)起解,或歸并稅使于一人,實為省便。疏呈上,神宗不聽。 戶部請復(fù)舊例儲漕糧三分之一于通州倉 萬歷三十三年(1605)正月二十七日,戶部奏言:國家每年漕運東南稅糧四百萬石,以實京師,而又分設(shè)倉儲于通州,分漕糧三分之一貯之。近年水旱頻仍,改折數(shù)多,又兼以本代折,太倉匱乏。不意河流遷徙,運船來遲,若再堅守前議,凍阻必多。今督臣游應(yīng)乾請自本年為始,照舊以三分之一派撥儲于通州倉。如本年改折,可給京軍照常支放,倘仍前多支本色兩月,許于京、通二倉均勻派放。另外,同月二十八日戶部又奏:山東及南直隸江北州縣,因重災(zāi)改折,漕糧應(yīng)照單例于臨清、德州二倉預(yù)備糧內(nèi)支運十七萬石,以足額數(shù)。神宗俱準(zhǔn)其奏。 吏部奏京察官員 萬歷三十三年(1605)正月二十八日,吏部言,本部會同都察院考察在京五品以下官員,不稱職者有:年老多病者工部郎中陶充等三十人,貪酷成性者兵部主事丁應(yīng)泰等十人,軟弱無能者戶部主事金銓等六人,品行不端者戶部主事魏之干等九十人,浮躁不實者光祿少卿馮渠等三十九人,才力不及者太仆寺丞曹鑰等三十二人。神宗得疏,留中不發(fā)。 楊時寧致仕 楊時寧(1537-1609),字子安,號小林,河南祥符縣(今河南開封)人。隆慶二年(1568)進(jìn)士,歷曲沃知縣、寧夏巡撫,因抗御外族犯邊有功,進(jìn)右都御史,總督宣大,累官至兵部尚書,加太子太保。萬歷三十三年(1605)二月初六日自動請求致仕。居家四年卒,年七十三。夏良心逝世 夏良心(?-1605),字景堯,南直隸廣德州(今安徽廣德)人。隆慶五年(1571)進(jìn)士,歷任刑部主事、南京兵部主事、湖廣僉事、山西參議、浙江副使、參政、山東按察使、河南右布政使、江西左布政使。不久,以右副都御史,巡撫江西。六年考滿,進(jìn)兵部右侍郎。萬歷三十三年(1605)二月十四日卒于官。贈兵部尚書。 南京考察官員 萬歷三十三年(1605)二月二十一日,南京吏部會同南京都察院考察南京五品以下官員,其中年老多病的有禮部司務(wù)馬千官等十人,貪酷的有應(yīng)天府照磨李銳等二人,品行不端的有戶部郎中王道正等三十四人,罷軟的有兵馬汪一麟等三人,浮躁的有吏部主事林汝詔等十人,才力不及的戶部郎中張凌云等十四人。神宗得疏,留中不發(fā)。 詔留被黜科道官 先是,萬歷三十三年(1605)正月吏部奏報京察被黜科道官,神宗得疏之后留中不發(fā)。至同年三月初七日,吏部催考察科道官疏。神宗降旨:科道乏人,浮躁不及的姑留用,其余各致仕,降黜如例。同日,明神宗又諭吏部及都察院曰:朕覽今大察各官本內(nèi),科、道兩衙門不稱職者甚眾,豈皆不肖。內(nèi)必有徇私之弊,有泄私怨的,有結(jié)黨謀私的,有欲樹權(quán)以挾人的,有欲立威以制人的。不然,不稱職者何其多,朕不得無疑。時被察而去者,多為內(nèi)閣首輔沈一貫的黨人,如給事中錢夢皋、鐘兆斗、御史張似渠、于永清等。沈一貫不滿,專疏密奏明神宗,并指使其黨集中攻擊吏部左侍郎楊時喬、左都御史溫純,特別是禮部右侍郎郭正域,說他是此次京察主謀。于是神宗下詔特留給事中錢夢皋等人。繼而又下令盡留被黜科、道官,同時嚴(yán)厲斥責(zé)楊時喬等。三月十三日,楊時喬、溫純說:察處科道官,萬歷二十一年為科七人,道十人,二十七年為科五人,道九人,今議處只科四人,道七人,皆參照眾議秉公辦事,并非挾私報復(fù)。請罷臣等。神宗見疏,令其“安心供職,不必陳擾!鼻f國楨逝世 莊國楨(1527-1605),字君祉,號陽山、福建晉江人。嘉靖四十一年(1562)進(jìn)士,歷會稽縣令、戶科給事中、浙江僉事、江西參議、廣西副使、江西提學(xué)副使、廣西參政、廣東按察使、云南右布政使、廣西左布政使、河南布政使。萬歷十六年(1588),升右副都御史,巡撫江西。十八年,進(jìn)南京刑部右侍郎,改戶部右侍郎。萬歷三十三年三月三十日卒于家。年七十九。 曾同亨致仕 曾同亨(1533-1607),字于野,號見臺,江西吉水人,嘉靖三十八年(1559)進(jìn)士。萬歷初,為大理寺少卿,歷順天府尹,升右副都御史巡撫貴州。因逆張居正,被勒令回家。張居正死后,歷任南京太常卿、大理寺卿、工部右侍郎。進(jìn)工部尚書,省浮費,減織造,裁冗員。其后,任南京吏部尚書,極諫停礦稅,除民害。萬歷三十三年(1605)大計京官,曾同亨持正不撓。同年四月十四日加太子太保致仕。萬歷三十五年卒,年七十八。贈太子少保,謚恭靖。溫純致仕 溫純(1539-1607),字景文,號字叔文,號一齋,晚年更號亦齋,陜西三原人。嘉靖四十四年(1565)進(jìn)士。萬歷十二年(1584)以大理寺卿改兵部右侍郎兼右副都御史,巡撫浙江。后召入為戶部左侍郎,進(jìn)右副都御史,總督倉場。歷南京吏部尚書、工部尚書,再召為左都御史。時礦稅使四出,所至剽奪,奸淫婦女,民怨載道。溫純極論礦稅之害,請急罷開礦、嚴(yán)懲稅監(jiān)。萬歷三十一年“妖書”事件發(fā)生時,溫純力為沈鯉、郭正域辨誣;武昌楚王府宗人殺死趙可懷時,沈一貫欲發(fā)兵圍捕,溫純力言“諸宗人無反狀”。由此兩事,使他與沈一貫之間的矛盾日益加深。三十二年大計京朝官時,溫純與吏中侍郎楊時喬主察典,力斥沈一貫私黨,遂被劾“曲庇叛人,且納賄”,“朋比作奸”。三十三年七月初九日遂致仕。溫純清白奉公,五次主持南北兩京官員考察,“澄汰悉當(dāng),肅百僚,振風(fēng)紀(jì),時稱名臣!比迥曜,年六十九。贈太子少保,謚恭毅。有《溫恭毅公集》。 王基致仕 王基(?-1605),字對滄,山東萊陽縣(一說益都縣)人,嘉靖四十四年(1565)進(jìn)士,歷戶部主事、浙江布政使、大同巡撫。萬歷三十二年(1604)進(jìn)為南京戶部尚書,總督倉場,不受賄賂。萬歷三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南京科道拾遺;王基被劾,神宗下旨令致仕。萬歷三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卒。 支可大致仕 支可大,生卒年不詳,字有功,南直隸昆山縣(今江蘇昆山)人。萬歷二年(1574)進(jìn)士,授禮部主事,終湖廣巡撫。萬歷稅監(jiān)陳奉在湖廣為非作歹,勒索民財,激起武昌人民兩次暴動,支可大非但不為民請命,反而庇護(hù)陳奉,為紂助虐,于二十九年四月被免去湖廣巡撫。三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因南京科道考察被論,神宗令其致仕。 姚繼可致仕 姚繼可(1534-1608),字光父,號又軒,河南襄城縣人。嘉靖四十四年(1565)進(jìn)士,由南陵縣令,累官至工部尚書。萬歷三十三年(1605)夏,因病連續(xù)四五十次上疏,至同年七月二十八日神宗始許其致仕,回籍調(diào)理。萬歷三十六年卒,年七十五。 梅國楨逝世 梅國楨(1542-1605),字克生,號衡湘,湖廣麻城(今湖北麻城)人。萬歷十一年(1583)進(jìn)士,授固安知縣,升御史。萬歷二十年,寧夏致仕副總兵哱拜起兵叛朝廷,李如松提督軍務(wù)征剿哱拜,梅國楨為監(jiān)軍,用計謀致哱拜兵敗自焚死,論功進(jìn)為太仆少卿。逾年,遷右僉都御史,巡撫大同,加右副都御史。久之,授兵部右侍郎,總督宣府、大同、山西軍務(wù)。在鎮(zhèn)三年,先后節(jié)省貢市嘗銀十五萬余兩。遇父喪回家守制,未滿三年,即于萬歷三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卒,年六十四。贈右都御史。京師軍械廠爆炸 萬歷三十三年(1605)九月二十五日,有人赴京師盔甲廠支取火藥,因藥堆積年久,凝固堅如石,監(jiān)收內(nèi)官臧朝以斧劈之,突然起火爆炸,聲如雷霆,刀槍劍戟迸射百步之外,臧朝以及把總傅鐘等十人當(dāng)場炸死,軍死八十三人,局匠及行人死者不計其數(shù)。 曹時聘請大修朱旺口 因連年河決魚、單、豐沛諸縣間,平地成湖,大為民害。萬歷三十三年(1605)春,李化龍奏言:自開泇河,起直河至夏鎮(zhèn),與黃河隔絕,山東與南直之間,黃河不能為害運河。獨朱旺口以上,決單縣則單縣成為沼澤,決曹縣則曹縣盡為淹沒。豐、沛、徐、邳、魚、碭諸地皆命懸一線,堤防宜急整治。同年十月,曹時聘為總理河道,遂請大修朱旺口。神宗許其請,并命及早興工修浚。 鮑希顏逝世 鮑希顏(?-1605),山西長子人,隆慶二年(1568)進(jìn)士,授洛陽知縣,升福建道監(jiān)察御史,巡視北京、通州二倉,出按應(yīng)天、浙江。萬歷八年(1580),降為曲周縣丞。不久,升為廣平府推官,再歷湖廣僉事。會親喪,回家守孝。復(fù)起官陜西,歷湖廣參議、山東副使,改調(diào)為濱海兵備,歷開原參政,加按察使。其后,以右僉都御史巡撫遼東,進(jìn)工部右侍郎,未及赴任,于萬歷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卒。 漕糧改折、漂沒、入倉數(shù)額 萬歷三十三年(1605)十二月二十九日,戶部奏:是年漕糧原額四百萬石,內(nèi)除永折三十四萬四千三百四十七石,南直、山東災(zāi)害改折計十七萬七千七百一十石,該進(jìn)京、通、邊倉三百四十信萬七千九百四十一石。內(nèi)漂失焚毀一萬三千九百三十一石,俱予免尖處補(bǔ)完足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