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歲結婚,36歲離婚,今年40歲的陳玲(化名)如今依舊單身一人。8年婚姻,沒有給陳玲留下多少美好的記憶的,卻讓她在離異后的5年中背負了高達337萬元債務。
婚后丈夫拿回家1000元 卻借走8萬
2002年,陳玲與劉正相識。2003年年底,陳玲和劉正領了結婚證。
婚后的生活并不幸福,婚后五個月,劉正給她打了一張欠條,上面寫著劉正向陳玲借款兩萬余元。“結婚前,他就向我借錢。結婚后,頭兩個月每月拿了500元回來,后來從家里拿走了1500元!标惲嵴f,之后兩年,劉正又陸續(xù)向陳玲寫下兩張欠條,一次借款4萬元,一次借款2萬元。
2006年,陳玲從朋友處得知,劉正在外面有了女人。2011年一天深夜,陳玲稱收到的一則短信堅定了她離婚的想法。她說,發(fā)短信的人自稱是劉正曾經的情人,說劉正當時正在某酒店和其他女人開房!拔耶敃r明白,這段婚姻沒有繼續(xù)下去的必要了!
2011年7月,雨花區(qū)法院判決陳玲和劉正離婚,個人所有財產歸各自所有,個人經手債務歸各自處理。陳玲說,法院查明,他倆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無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債務。
8張傳票,她“被負債”337萬元
2011年8月,陳玲陸續(xù)收到來自長沙兩家法院的8張傳票,要求她承擔劉正離婚前(2010年2月至2011年7月)8筆共計337萬元的“債務”。
這些“債權人”大多是劉正的同學、朋友。最讓陳玲無法接受的是,每一筆所訴“借款”,都只有借據,幾乎沒有銀行的轉賬證明。
她帶著一張張傳票向單位法務人員求助,被告知自己想要勝訴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一審時,八個案子全部判陳玲與前夫劉正共同償還“債務”。2013年,陳玲的工資和房產全部被凍結,只留了一千元的生活費。
5年維權,只有1個案子被成功改判
從接到傳票開始,她再也聯(lián)系不到前夫。在被告劉正缺席的情況下,陳玲的八起案件一審過后都經歷了二審、再審、發(fā)回重審。
5年來,這8個案子一直折磨著陳玲,從單位到法院,陳玲跑了無數次。最初裝在紙袋的案卷和證據材料,現(xiàn)在已裝滿高約60厘米的紙箱。
2016年6月12日,終于有一個案子被成功改判。經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陳玲對涉案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舉證達到了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即陳玲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故涉案債務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認定為劉正個人債務。
而另外七個案子還要等待重審。
為什么前夫欠債,竟讓她來承擔?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以下簡稱“24條”)條規(guī)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注:第三款是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財產和債務的約定)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正是這條法律的規(guī)定,讓這337萬的借款成為夫妻共同債務。于是陳玲開始投身于一個名為“反24條聯(lián)盟”的組織。
2013年,陳玲聯(lián)系到了4名和她一樣的“被負債”者。在湖南省婦女聯(lián)合會的鼓勵下,她們成立了一個互助的婦女組織,如今成員已經覆蓋23個省市自治區(qū),人數達130余人,其中最年輕的“被負債”者才20歲。
如今,他們建立了一個微信群,大家在群里分享消息或者咨詢求助。在群里,陳玲以自己的經驗和經歷,為每個有需要的人提供幫助,她幾乎能說出每個人的故事。
為何出臺“24條”
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余衛(wèi)明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1條的規(guī)定本身并無不當,但由于規(guī)定的過于原則,適用起來較為困難,因此有必要通過司法解釋予以補充。在當時出現(xiàn)不少當事人以假離婚方式逃債的情況下,于是有了《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出臺。
“24條”存在的問題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出臺,有效保護了債權人權益、防止了當事人以假離婚真逃債的情形出現(xiàn)。但又產生了新的問題,就是導致對夫妻一方不慎舉債、不當舉債、虛假惡意舉債等情形的片面保護,在保護了債權人的同時,損害到夫妻間非舉債一方的合法權益。”余衛(wèi)明說。
問題主要有四:
一是條文的前段較為武斷地推定夫妻共同債務,運用于司法實踐中就是直接損害到非舉債一方的合法權益;
二是條文后段雖有一個但書,但非舉債一方往往難以舉證甚至舉證不能,使其作用大打折扣;
三是強調了夫妻的一體性,把夫妻視為一個整體,但忽略了夫妻的獨立民事主體地位,特別是在離婚的情況下,夫妻的利益并不是一致的,甚至是完全對立的;
四是有違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不加區(qū)別地將夫妻中的非舉債一方視作合同當事人,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進而損害到其合法權益。
余衛(wèi)明也建議,“應該針對問題,積極推進對該條文的修改,使之更加科學合理,與變化了的情況相適應!
適用時,如何實現(xiàn)個案正義
“在該條文還沒有修改的情況下,法院在適用該條文時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實現(xiàn)個案正義,防止對夫妻間非舉債一方的損害。”余衛(wèi)明建議。
首先,應對夫妻一方所舉債務的真實性進行嚴格審查,防止虛假債務的出現(xiàn),甚至有必要運用刑法的手段嚴厲打擊夫妻一方虛構債務損害另一方的行為。
其次,強調債權人一方的謹慎義務,債權人大額放債,應該考慮其風險程度,盡到謹慎義務,如放債給個人時要求夫妻雙方共同簽字。
再次,應努力查明該債務是否真正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才能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也只有這樣推定才符合立法原意。
最后,應科學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防止夫妻中非舉債一方由于舉證困難或舉證不能而承擔不合理的責任。
“法官在特定情況下,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科學合理的運用自由心證,保護非舉債一方的權益!庇嘈l(wèi)明說。
宜昌市中級法院三級高級法官王禮仁就曾發(fā)文表示《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屬于“國家一級法律錯誤”,也有不少人炮轟這是條惡法。
·請注意語言文明,尊重網絡道德,并承擔一切因您的行為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法律責任。
·長沙社區(qū)通管理員有權保留或刪除其管轄留言中的任意非法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