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6號凌晨,周新權駕車路經長沙市望城區(qū)書堂山附近時突然出了車禍,所幸人并沒有受傷。之后他并不是撥打保險公司的電話,反而是把堂弟周新志和員工張尚斌叫了過來。
周新權心想,酒駕保險是不賠償的,于是他和周新志、張尚斌商量由張尚斌頂包。之后,周新權離開了現場,周新志和張尚斌則留在現場撥打了平安保險的理賠電話。
勘察員到現場進行了例行詢問和拍照取證,張尚斌表示就是自己開的車,并且周新志可以作證。沒過多久,保險公司就賠償了車主周新權3萬余元。在之后的風險調查過程中,調查員發(fā)現事故疑點重重,于是向警方報案,被傳喚到案的周新志、張尚斌兩人最終供述了犯罪事實。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新權、周新志、張尚斌犯保險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考慮到他們是投案自首,且退賠了保險公司的賠償金,審判長綜合全案事實當庭做出了判決。
被告人周新權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被告人周新志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被告人張尚斌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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