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5日,長沙市芙蓉區(qū)滴滴司機李某因醉駕接單被交警查獲,更令人咋舌的是,李某稱其曾因吸毒被行政處罰,因此無法注冊賬號,只得冒用同學蔣某某的賬號接單。2018年9月5日,經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某危險駕駛一案,法院一審判決李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2018年2月,29歲的李某以蔣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冊成為一名滴滴專車司機,并以此維持生計,但李某一直有飲酒的習慣。2018年8月25日晚上,李某在其朋友家數(shù)杯白酒下肚后駕駛湘AE8Z78小型轎車離開。起初為了在滴滴出行平臺上保持登陸時間,李某不顧自己飲酒的情況仍登陸平臺。到了次日凌晨5時許,李某見平臺上有訂單可接,便抱著僥幸心理,在長沙市樹木嶺附近接到一名乘客并將其送到了長沙市火車站附近。隨后,因不勝酒力,李某竟然將車停在長沙市芙蓉區(qū)車站路五一大道路口呼呼大睡起來,直至8時許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長沙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李某的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44.6毫克/100毫升。
芙蓉區(qū)檢察院的檢察官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guī)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弊罡呷嗣穹ㄔ骸⒆罡呷嗣駲z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guī)定:“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本案中,李某醉酒駕駛機動車時血液中乙醇濃度已遠遠超過入罪標準,并且其不顧自身和乘客安危,在醉酒的情況下接單,是嚴重侵犯社會公共安全和國家交通管理秩序的表現(xiàn),等待李某的是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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