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林某醉酒撞人后,以“治療”為借口強行將被害婦女拖上車案子在雨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9月23日,長沙市雨花區(qū)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林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2012年9月27日晚,林某和朋友一起吃飯,喝了兩三瓶啤酒后,駕駛小車在雨花區(qū)萬家麗路上行駛。當他由南往北行駛時,與正由西往東橫過機動車道的女子劉某相撞,造成其輕傷。
事故發(fā)生后,林某沒有立即撥打報警電話和及時送傷者就醫(yī),反而將劉某強行帶上肇事車輛,并稱帶劉某去治療,開車往平江方向行駛。
經(jīng)過高速收費站繳費時,收費站的工作人員聞到林某身上有很重的酒氣,車子后座上還坐著一名滿身是血的婦女在呼救,便趕忙報了警,林某被當?shù)鼐阶カ@。
在法庭上,林某稱自己當時問了劉某傷勢重不重,“我以為是輕傷,身上沒帶夠錢,就想帶著她去平江治療!狈ㄔ航(jīng)審理認為,即便如林某所稱是帶傷者劉某去平江治療,但是一來被告人仍然是在醉酒的狀態(tài)下繼續(xù)駕車,存在危險;其次,傷者沒有第一時間就醫(yī),耽誤了最佳的治療時機。
法官告誡林某以后喝酒以后千萬不要開車,林某也當庭表示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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