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這是一種大膽的推測 如果是自殺 那么貨車司機就沒了責任 但問題是,就算是自殺 他為何非要冒著雨走四五個小時 到10公里外的一座橋上去自殺呢?
事故
浙江省云和縣的城鄉(xiāng)接合部,有一座橋叫獨山橋。2016年3月13日,這里發(fā)生了一起離奇的交通事故:在獨山橋附近的一個三岔路口,一輛大貨車撞倒一個行人。經調查,肇事司機叫曹樹亮,50歲左右,已經有10多年的駕齡,出事時駕駛的是一輛大貨車。但傷者傷勢過重,最終搶救無效死亡。
死者張川閩,男性,福建人,是云和縣的打工人員。他的父親全權委托當?shù)氐穆蓭焷硖幚磉@起案件,將肇事司機和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麗水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各種損失93萬多元。
交警仔細檢查了肇事車輛的每個部位,他們發(fā)現(xiàn)了一個罕見的細節(jié):通常來講處于直立狀態(tài)的人與車輛發(fā)生碰撞時,車身或者人的體表上肯定是有相應的碰撞痕跡的,但在這起事故中,車身尤其是車頭部分,都沒有發(fā)現(xiàn)明顯的碰撞痕跡。而從死者身上的痕跡來看,也并不是正常的被撞倒之后再遭碾軋,僅僅只有被輪胎碾軋的痕跡。出現(xiàn)這種現(xiàn)象只有兩種可能:一、這個人早就躺在路上了,車開過來之后他躲閃不及;二、這個人是自己走過來,主動趴到車底下去的。
據肇事司機曹樹亮回憶,那天下著小雨,他的車速不算快,當他駕駛著貨車開上大橋的時候,突然看見橋欄桿上坐著一個人。隨后,這個人就從橋上跳下來,直接跳到車子前面,他還沒反應過來,這場慘案就發(fā)生了……
(模擬拍攝)
由于事發(fā)路段以及周邊商鋪沒有任何監(jiān)控,事發(fā)時間下著雨,也沒有目擊證人。對于事故的起因,只有肇事司機單方面的描述,真相無從知曉。
線索
關于這一事故,肇事司機也有自己的猜測,他覺得這種情況,有可能是碰瓷想敲詐點錢。不過也有觀點認為,碰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為一般的碰瓷只是想簡單的剮蹭,而大貨車載重量大,慣性大,沖力強,剎車距離長,所以大貨車剎車必須借助發(fā)動機制動剎車,單純靠踩剎車,很容易使剎車失控。如果主動躺下去碰瓷,危險非常大。
雖然在案發(fā)地段沒有監(jiān)控,但是在較遠的一個路口,警方發(fā)現(xiàn)了一段受害人的視頻。
受害人張川閩住的房子距離獨山橋大約10公里。當天一大早,張川閩就離開家,向案發(fā)地點的方向走去,差不多走了四五個小時。下雨天,不帶傘,獨自一人走那么遠的路去大橋上,他到底要干什么呢?
自殺,這是一種大膽的推測。如果受害人是自殺,那么貨車司機就沒了責任,但問題是,就算是自殺,他為何非要冒著雨走四五個小時,到10公里外的一座橋上去自殺呢?
隨后,又一奇怪的細節(jié)引起了警方的注意:在張川閩的手腕上,有一道明顯的傷口,傷口不是很深,能看得出來是新傷。
原告的代理律師江禮火認為,傷口的來歷無從查證,并不能說明死者曾經意圖自殺,如果說他要割腕自殺的話,他當天也能夠完成。自殺的說法無從證實,相關疑點也暫時無法排除,案件再一次陷入了謎團……
失戀
2007年以后,張川閩一直在云和縣居住,從事安裝空調的工作,他周圍朋友不多,社會關系簡單,大約一年前,30多歲的他第一次交了一個女朋友。據了解,當事人在事發(fā)那段時間,在一次偶然的機會,和已經分手的女友再一次重逢……
通過對前女友的采訪,只能得知他們那段時間關系不是特別地好,并不能由此推斷出就會導致他當天在公路上面產生自殺的行為。
判決
如果不是自殺,那么張川閩手上的傷口,又能怎么解釋呢?
最后,法官分析認為,雙方都有過錯,行人不應該在機動車道上行走;機動車駕駛員駕駛高速運轉的交通工具,在行車的過程之中,也應承擔必要的安全義務。
2016年11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肇事司機和原告受害者各承擔50%的交通責任。被告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麗水分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60.7336萬元,法院駁回了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普法時間
pufashijian
Q1:今天我們演播室請到的嘉賓是交通運輸部管理干部學院的張柱庭教授,歡迎張老師。這個案件比較奇怪,警方是窮盡了一切手段,但最后仍然不能確認,案件發(fā)生的真相是什么?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判決的時候會考慮什么因素?
A1:事實上,經常出現(xiàn)責任無法查明的情況,這個是客觀存在的。所以在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時候,就把事故的認定改了一下,所以現(xiàn)行的法律,讓公安交警出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實際上就是允許公安交警在事故不能查清楚直接原因的情況下,只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而不去做事故的責任認定。
其實用我們的理解看,這個案情的真實情況是無法被還原和被證實的,公安交警對事故的認定,它是一個行政認定,要求公安交警作為政府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必須要執(zhí)行嚴格的法治主張,查清楚就寫,查不清楚就不能寫。公安和交警做查不清的結論是正確的,但是到了法院,它是處理的民事責任,它并不去界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所以在民事責任的認定是一種法律上的責任認定,公安交警的事故認定是一個技術責任的認定,這就注定了要允許法院在沒有事故認定的條件下,根據已有的其他證據,來確定民事賠償?shù)呢熑。這個賠償責任一定要引起我們大家注意,跟事故的責任是有所區(qū)別的,責任清楚了,認定清楚了,跟民事責任可能就一致了。那么如果沒有公安的責任認定,僅僅就是民事上的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都允許無過錯賠償?shù),所以大家有了這個知識以后,再來理解法院的判決就不足為奇了。
所以這個案件,根據既有證據看,駕駛員一方有超速的問題,行人一方很顯然不能走機動車道,不能走路的中間,他根據雙方都有違規(guī)行為的情況看,他不確定跟事故的直接聯(lián)系,但是框架上看都有過錯。
接下來我們看看網友怎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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