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離婚的前一天
她給男友轉了7萬元
雖然兩人都有過一段失敗的婚姻
一度感情甚好
但最終這段感情還是無疾而終
分手后
女方認為這7萬元得拿回來
但是男方卻有自己的說法
……
交往時,李霞(化名)給男友張勇(化名)轉了7萬元。次日,張勇將這7萬元給前妻作為經(jīng)濟補償,雙方協(xié)議離婚。這7萬元是借款還是李霞給男友張勇的“贖身費”?分手后,李霞與張勇這對曾經(jīng)的情侶對簿公堂。
男友離婚前一日她轉賬7萬元
分手后起訴男友“討債”
2015年1月,經(jīng)人介紹,李霞與張勇認識。兩人都玩戶外活動,很快熟悉并建立了戀愛關系。此時,張勇尚未離婚,但與妻子貌合神離,因為經(jīng)濟補償?shù)膯栴}一直談不攏,妻子不愿簽字離婚。而李霞,已經(jīng)與丈夫簽了離婚協(xié)議,只是尚未正式辦理離婚。同是婚姻失敗者,兩人感情日益親密。
李霞是自己做生意的,經(jīng)濟條件較好。2015年3月25日,李霞通過銀行向張勇轉賬7萬元。同日,張勇將7萬元從銀行取出。第二天,張勇就與前妻簽訂了一份《離婚協(xié)議書》,約定張勇一次性支付7萬元等等。給了前妻7萬元,張勇拿回了前妻出具的收到現(xiàn)金7萬元的《證明》,也在當天就拿到了離婚證。幾天后,李霞也與前夫正式辦理了離婚手續(xù)。
雙方都是自由身后,張勇在2015年5月對居住的房屋進行裝修,并與李霞開始同居。就在張勇在老家蓋房,很多人以為他們很快就結婚時,他們卻在2015年10月開始了鬧分手。最終,兩人分手,經(jīng)人調解,張勇支付了1萬元給李霞,作為補償房屋裝修費支出。但是,兩人關于7萬元的爭議并沒有結束。2017年上半年,李霞拿著轉賬憑證,向海口龍華區(qū)法院起訴張勇,要求張勇償還自己7萬元借款。
借款還是“贖身費”?
女方舉證不能兩審均敗訴
是借款還是“贖身費”,李霞與張勇各執(zhí)一詞。
李霞表示,在認識之初,介紹人和張勇都說張勇已經(jīng)離婚,有房有車,收入也不錯,她才會在被欺騙的情況下與張勇在一起的。后來,張勇更是以裝修房屋為由向其借款7萬元。
但是,張勇則表示,李霞早就知道自己當時沒有離婚,前妻表示要給錢才離婚,李霞還與他商量怎么才能離婚。之后,李霞因為喜歡他,也想跟他光明正大在一起,便給了他7萬元“贖身費”,讓他拿著這筆錢去辦理離婚手續(xù)!拔肄k理離婚手續(xù)沒幾天后,她也去辦了離婚,這就可以看出我們決定要在一起的決心”,張勇堅持這筆錢不是借款,而是李霞給自己的“贖身費”。
判決
這場官司從一審打到了二審。李霞轉賬給張勇的7萬元是否屬于借款成為雙方的爭論焦點。
?邶埲A區(qū)法院一審、?谥性航K審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明的規(guī)定》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原告僅依據(jù)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jù)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李霞為原告一方,主張張勇向其借款7萬元用于裝修房屋,但其只提供了轉賬憑證和相應的短信記錄,沒能提供相應的借據(jù)等債權憑證。轉賬憑證僅能證明其向張勇付款的事實,但不能證實雙方存在借貸關系。
張勇提出抗辯認為該7萬元是李霞為了達到讓其與妻子離婚而與其同居的目的,而主動支付的款項,具有贈與性質,并提供了其與妻子的離婚協(xié)議書、取出7萬元的流水單、其妻子收到7萬元的收據(jù)等證據(jù),這些證據(jù)證明該筆款確實用于離婚,而并非為裝修房屋所借。
從本案的事實來看,張勇與其妻子離婚后確與李霞同居過一段時間,張勇的抗辯應予采信。故當張勇提出反駁證據(jù)后,李霞應承擔進一步舉證的責任,否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李霞不能進一步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兩審法院均判決駁回李霞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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