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鼠,因為超強的跳躍能力,在動物園里常常成為 "明星",但也正因為它這一能力,福州動物園里的幾只袋鼠遭了殃。
約見
大律師
案例一
4月份,福州動物園的一只12歲母袋鼠意外死亡。袋鼠園區(qū)內的監(jiān)控顯示,在這只袋鼠死亡的前一天,有多個石塊砸向了它,當時,這只袋鼠的左腳趾就幾乎被砸斷。第二天,這只袋鼠就死亡了。
獸醫(yī)解剖后發(fā)現,這只袋鼠的腎臟出現了大出血,也就是說這只袋鼠是被人用石塊砸中了腎臟導致大出血,才死亡的!遺憾的是,福州動物園里的監(jiān)控大部分都對著動物,而非游客。因此,尋找肇事者變得非常困難。
目前,福州動物園已向上級部門申請,在全園安裝高清監(jiān)控,用于記錄游客不文明行為,并追究其責任。
問題一
投石導致袋鼠死亡的游客是否已觸犯了法律?應受什么樣的處罰?
【律師解答】
觸犯了法律規(guī)定。對于動物的保護,我國《刑法》中就規(guī)定有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對于有主人的普通動物,一般適用《民法》中“物”的概念,被視為主人的私人財產,如果傷害這類動物,還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對上述報道中砸死袋鼠的行為人,就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來進行處罰。
問題二
飼養(yǎng)員說,當時他看到了游客拿石頭砸袋鼠,并上前制止了游客的行為,作為動物園的工作人員盡到了相應的警告義務并有提示牌,這是否代表動物園沒有責任呢?
【律師解答】
雖然動物園盡到警告義務,但并不等于盡到全部的安全保障義務。動物園并未處于安全的環(huán)境,使袋鼠受到傷害,動物園展示區(qū)存在缺陷,在動物的損害上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問題三
不文明的旅游行為不只在動物園,在很多景區(qū)都出現過,有破壞環(huán)境的,有破壞文物的,那么,我們國家的法律對不文明的旅游行為是否有一些相關規(guī)定呢?
【律師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tǒng)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guī)范。第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得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yè)人員的合法權益。違反本法構成犯罪的,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tǒng)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guī)范。第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得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yè)人員的合法權益。違反本法構成犯罪的,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約見
大律師
案例二
其實,游客素質參差不齊,僅靠一張警示牌或者幾個禁止標語難以制止惡劣行徑,游客的良好素質并非一夕之間能養(yǎng)成,自律自重也不會憑空而來,既然提升游客的素質不能立竿見影,何不轉變思路,想想如何提升園區(qū)安全管理方式?要知道疏管難有自律,容忍就是縱惡,而保護園區(qū)內動物的安全,展示教育相關知識是動物園的職責所在。
野生獼猴是江蘇省徐州市泉山森林公園的亮點,這些年,那里繁衍的猴群已經成為吸引游客的一大景觀,很多市民都聞訊來一睹"孫大圣"的真容,可是,你一定要小心了,因為獼猴可能會傷到你!
前幾天,羅靜和家人到泉山森林公園踏青,當走到一處竹林時,恰巧遇到了猴群下山,她立馬拿起相機拍照,突然羅靜發(fā)現,一只成年獼猴向自己撲來,躲閃不及的她被猴子咬傷,隨后工作人員對羅靜的傷口進行了簡單清洗,并告知羅靜趕緊去打狂犬疫苗,費用由園方來報銷。經醫(yī)院診療,羅靜除了需要處理傷口以及注射狂犬病疫苗之外,還需要注射狂犬病被動免疫制劑,一共花銷了2302元,可泉山森林公園的管理方卻只愿意承擔注射普通狂犬疫苗所產生的五百多元費用。
園方負責人表示,獼猴傷人,作為管理方他們不推卸責任,但羅靜不聽勸阻導致被咬,也應該承擔部分責任。泉山森林公園管理方表示,由于公園里有野生獼猴出沒,他們在多個路段都設置了溫馨提示。
此外,園方表示,2008年泉山森林公園就被辟為國家自然保護區(qū),野生獼猴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如果是國家自然保護區(qū)內的動物傷人,應該由國家進行賠償。而據他們所知,目前只有遼寧省有相關的配套規(guī)定和資金,江蘇省尚無相關規(guī)定。
問題一
羅靜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人,有預見風險的能力,而且公園的工作人員已做了提示,羅靜是否要承擔這起意外的主要責任呢?
【律師解答】
泉山公園作為管理方,肯定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理應為游客受傷負責。如果游客確實是有重大過失的,因自身原因產生了這一后果,游客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但是動物園需要舉證證明游客在動物園管理人員盡了最大的保護義務后依然是有重大過失的。
問題二
公園的工作人員對羅靜的傷口進行了緊急的處理之后,并表示費用由園方來報銷,羅靜一共花費了2302元的醫(yī)藥費,園方只報銷500多塊錢,這樣的賠償比例合理嗎?
【律師解答】
這樣賠償比例與我國法律規(guī)定不符。動物園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羅靜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也應承擔相應次要責任,所以動物園應該承擔醫(yī)藥費的大部分賠償責任。
問題三
森林公園保安當時對羅靜進行勸阻,但羅靜還是要拍照,是否可以認為,園方已經盡到了上前勸阻警告義務?
【律師解答】
如果像案例中保安潘師傅所敘述的,他已經上前阻攔了,那么可以認為園方已經盡到了警告義務,但是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園方要盡到警告義務還要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否則還是要承擔主要的責任。
問題四
園方解釋說,野生獼猴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如果是國家自然保護區(qū)內的動物傷人,應該由國家進行賠償。這樣的說法合理嗎?賠償標準又該如何判定呢?以什么為依據呢?
【律師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因保護本法規(guī)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如果沒有指定的地區(qū)通常法院會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進行計算的。
在這提醒大家,在公園觀察野生獼猴時候,首先游客應與獼猴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觀賞獼猴時不能追逐、驚嚇、戲弄或用石子投擲獼猴,也不能模仿獼猴動作或與其對視。此外,游客向猴子投喂食物,不能手持食物以防猴子搶奪。兒童觀賞猴子應有成年人監(jiān)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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