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6.26是第31個國際禁毒日。為嚴厲打擊毒品犯罪活動,我市兩級人民法院分別召開公開宣判大會,依法集中宣判了一批涉毒犯罪案件。
2017年7月12日,被告人胡增強、張尚武攜帶毒品海洛因駕車從云南省昆明市前往貴州省安順市。次日上午7時左右,二名被告人駕車來到安順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查獲。公安人員從被告人胡增強隨身攜帶的紅色手提袋內(nèi)搜出毒品海洛因七塊,共計2446.50克。被告人胡增強、張尚武的行為均構(gòu)成運輸毒品罪。胡增強系主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應(yīng)從重處罰,因此法院判處胡增強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張尚武系從犯、毒品再犯,依法應(yīng)從重處罰,法院判處張尚武無期徒刑。
在本次宣判的7案19名被告人中,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2人、無期徒刑7人、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9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人,涉及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運輸毒品罪等。其中,男性被告人17人、女性被告人2人、一審6案16人、二審1案3人。
被告人陳德艷與被告人李德貴系夫妻關(guān)系,2017年5月26日上午七點左右,兩人駕車并使用體內(nèi)藏毒的方式從云南省昆明市運輸毒品至貴陽市,在一收費站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德艷、李德貴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運輸毒品達185.56克,均已構(gòu)成運輸毒品罪,應(yīng)予依法懲處。
審判長:
判處被告人陳德艷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30000元;判處被告人李德貴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30000元。
在當天的宣判中,云巖區(qū)人民法院對七宗販賣、運輸毒品的10名被告人依法判處6個月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代某某與被告人熊某系婆媳關(guān)系。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代某某在其家中販賣毒品海洛因94.67克給購毒人陳某某,被告人熊某明知道代某某在販賣毒品,仍然根據(jù)代某某的指示通過手機轉(zhuǎn)賬的方式向陳某某收取購毒款。法院認為,被告人代某某、熊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禁制,兩次販賣毒品海洛因共計439.89克,均已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
審判長:
依法判處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在當天的宣判中,南明區(qū)人民法院對6起販賣、持有毒品的7名被告人依法判處6個月至10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此外,清鎮(zhèn)市人民法院、息烽縣人民法院也對各自轄區(qū)內(nèi)的涉毒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有力震懾了涉毒違法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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