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下午,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湖南牧羊人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曾雯等四人集資詐騙、信用卡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被告人曾雯犯集資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五年,并處罰金八十萬元;被告人陳安生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被告人曾愛國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袁桂華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并判決繼續(xù)追繳被告人曾雯的違法所得431697532元,被告人陳安生的違法所得2855250元,返還集資參與人,不足部分,責令退賠;追繳被告人曾雯信用卡詐騙所得2429036.4元,返還銀行。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曾雯與他人合資成立湖南牧羊人集團有限公司并任董事長。因公司資金短缺,被告人曾雯等人在未獲得相關(guān)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于2010年10月開始向社會公開集資,大部分資金被曾雯用于制造公司虛假繁榮的還本、支付高額利息及購買大量豪車等奢侈消費,致使集資資金不能歸還。
至2014年10月案發(fā),被告人曾雯累計非法集資金額1085580700元,累計集資人數(shù)1670人,實際詐騙金額431697532元,涉及集資債權(quán)人1339人。
被告人陳安生在湖南牧羊人集團有限公司工作期間,集資金額19980000元, 獲取融資獎勵費和利息差2855250元。
被告人曾愛國在湖南牧羊人集團有限公司工作期間,集資金額973799700元,其中經(jīng)其本人簽字的集資金額142476500元。
被告人袁桂華在湖南牧羊人集團有限公司工作期間,集資金額8290000元,獲取融資獎勵費64733元。
被告人曾雯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guī),惡意透支,共計詐騙所得2429036.4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曾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集資,其行為已構(gòu)成集資詐騙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曾雯同時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guī),惡意透支,其行為已構(gòu)成信用卡詐騙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
被告人陳安生、曾愛國、袁桂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數(shù)額巨大。
在共同犯罪中,曾雯系主犯,應(yīng)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陳安生、曾愛國、袁桂華均系從犯,依法應(yīng)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四被告人均系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均構(gòu)成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曾雯系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yīng)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袁桂華到案后積極退贓并取得部分債權(quán)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根據(jù)曾雯、陳安生、曾愛國、袁桂華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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