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以“安全的性方式”實施賣淫嫖娼行為,也可成立“傳播性病罪”!
根據(jù)現(xiàn)行刑法的規(guī)定,即使行為人在進行性交易時,采取了有效的預防措施,正確地使用了安全套,行為人仍有成立傳播性病罪的可能。
眾所周知 賣淫在我國是法律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 而且賣淫嫖娼行為 極易傳染性病、乙肝、艾滋病等各種疾病 因為你不知道,和你進行“交易”的對象 有沒有患上這些疾病
9月4日,融安縣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涉嫌傳播性病罪案件進行了審理。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仍進行賣淫,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傳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進行賣淫、嫖娼的行為。
《刑法》第360條(第1款):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如果只是夫妻間、戀愛中、姘居中的性行為、通奸等,不構成傳播性病罪,而是屬于道德規(guī)范中的性行為,應當受到道德譴責。
本罪在犯罪形態(tài)上屬于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情況下,故意實施賣淫、嫖娼行為,即構成犯罪。
庭審中,被告人劉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辯稱對于自己患有艾滋病還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不是為了報復社會,而是由于患病無法找到工作,生活困難,被迫賣淫獲取收入維持生活,在進行性交易時,自己都要求對方采取安全措施。在最后陳述中,被告人劉某希望法庭能對其從寬處理。
即使以“安全的性方式”實施賣淫嫖娼行為,也可成立“傳播性病罪”!
根據(jù)現(xiàn)行刑法的規(guī)定,即使行為人在進行性交易時,采取了有效的預防措施,正確地使用了安全套,行為人仍有成立傳播性病罪的可能。
目前,此案還在審理中,融安法院將擇日對該案進行宣判。
總之色字頭上一把刀!
“賣淫嫖娼”違法、違背社會道德
大家千萬不要“一時沖動”去冒險
最后為自己的欲望買單!
看完記得提醒身邊的親友
遠離危險性行為,潔身自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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