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酒不成席、無酒不成事……
在中國“酒”早已形成了獨特的酒文化
但是因“酒”產(chǎn)生的糾紛可不少!▽
近日,鹽邊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因喝酒導致的生命權(quán)糾紛案件。
2017年9月18日晚,鄭某下班后與6名好友吃飯,10點左右,鄭某喝醉后回到自己的家中,與驚醒的妻子楊某囑咐了幾句,便在旁邊的次臥睡下。
期間,妻子楊某以為并無大礙,隨后也回房休息,第二天早上6點左右出門上班,也未在意昨晚喝醉的鄭某。但在自己剛出門不久后接到女兒打來的電話,說父親不行了。
楊某接到電話后,立即撥打了報警電話和急救電話,但此時的鄭某早已沒有了生命體征。
隨后,鹽邊縣新城派出所出警,并對該案進行了調(diào)查。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死者鄭某的臥室內(nèi)地板上有很多嘔吐物,還有濃烈酒味。經(jīng)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鄭某靜脈血液乙醇成分含量為108.2毫克每100毫升。通過現(xiàn)場勘驗,調(diào)查走訪,綜合分析,最終公安機關(guān)得出結(jié)論,鄭某是飲酒后猝死。
鄭某的死,對于楊某的家庭猶如晴天霹靂,于是楊某便找到頭一天晚上與丈夫一同飲酒的6個朋友討要說法。但是這六人一致認為鄭某的死與自己毫無關(guān)系。協(xié)商未果,楊某將六人一同告上了法庭。
被告六人均認為,當晚喝酒并未勸酒、斗酒,鄭某酒醉也是他自己主動喝酒造成的,跟其他人無關(guān)。此外,被告方還認為,鄭某喝完酒后安全回到了家中,離開餐館后的情況他們并不清楚,從鄭某回家到第二天出事,無法證明其死亡與他們六人有直接關(guān)系。
而原告認為六名被告與鄭某一同飲酒,未阻止其喝酒,未盡到保護義務,應承擔部分責任,是被告六人的作為和不作為,導致了死者死亡。
考慮到死者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對其死亡承擔主要責任,因此原告方要求六名被告承擔鄭某死亡30%的次要責任。
最終,法院審查認為,在一般正常的社會交往中,為同桌、聚餐客人提供適量的酒水共飲,系情誼行為,情誼行為本身并不產(chǎn)生法律上的義務。雖然鄭某直接死因是醉酒猝死,但與其他六人一起吃飯、飲酒沒有直接關(guān)系,參照《侵權(quán)責任法》的規(guī)定,雙方均沒有過錯。
根據(jù)本案的情況,六名被告對鄭某的死亡給予適當?shù)难a償。所以判決組織者楊某補償2萬余元,其他五名被告每人補償原告1萬余元。
酒精對身體產(chǎn)生的危害很大
朋友聚餐、家人聚會、宴請....
應適量飲酒,切勿飲酒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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