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都勻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吳某某、王某某危險駕駛案,經(jīng)當?shù)胤ㄔ簩徖砼袥Q,肇事雙方均被判處刑罰。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1月,被告人王某飲酒后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從都勻市壩固往勻東鎮(zhèn)方向行駛,當行駛至321國道1113公里加100米路段時,與對向駛來的吳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王某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經(jīng)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87mg/100ml,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47mg/100ml,二人均是酒后駕駛機動車。
事后,經(jīng)都勻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王某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吳某承擔次要責任。
由于雙方均是酒后駕駛機動車,都勻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兩名被告人提起公訴,經(jīng)法院依法審理,判決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據(jù)悉,一審宣判后,王某以一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近期,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栽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承辦該案的檢察官表示,酒駕不僅僅只屬于駕駛汽車,摩托車也屬于機動車輛,酒后駕駛處罰力度與汽車相同,不管哪一方,喝酒了同樣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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