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燕在出租屋內用電熱水器洗澡時,觸電而亡。李燕的父母將房東、中介公司、電熱水器生產廠家三方訴至大興法院,索賠包括死亡賠償金在內的損失211萬多元。
記者今天上午從大興法院獲悉,法院判決房東賠償死者家屬90萬多元,中介公司賠償25萬多元。
李燕的父母稱,2016年4月,自己女兒和房東王敏及房屋中介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承租了位于大興黃村某小區(qū)的一間房屋,租金每月1200,同住的還有其他租戶。
同年7月15日,李燕在房屋內洗澡時,因電熱水器漏電而觸電身亡。
大興公安分局作出死亡鑒定結論,李燕確系因電擊身亡。
李燕父母認為,王敏及中介公司作為房屋的出租方、經紀方對出租房內投入使用的設施負有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維護的義務,對電熱水器傷人的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李燕父母還認為,電熱水器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對于產品因缺陷致人損害的,生產廠家應負有賠償責任。
于是,李燕父母將上述三被告訴至大興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損失共計211多萬。
房東王敏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王敏說,自己是和中介公司簽訂的合同,不知道李燕是誰。
王敏提到,在原告提交的租賃合同中,上面有特別提醒,提示王敏在使用熱水器的時候提前加熱,使用時斷電,但李燕死亡時,熱水器插頭并未拔下。王敏認為,李燕的死亡是其自己原因造成的,不同意承擔責任。
中介公司也辯稱不同意承擔責任。中介公司認為,意外發(fā)生后,經現(xiàn)場勘驗和專業(yè)人員的試驗,并未發(fā)現(xiàn)電熱水器存在漏電情況。如果是熱水器漏電,也應該是廠家擔責。
中介公司還稱,李燕承租的房屋是老舊樓房,李燕明知其承租的房屋是老舊房屋,租金較低,但仍同意承租,表明她可以承受因較低的房屋品質所帶來的風險和后果。
熱水器生產廠家辯稱,原告沒有證據(jù)證明涉案熱水器是其公司生產產品,且李燕的到底因何觸電尚不明確。
另外,熱水器生產廠家還提到,其在近15年沒有生產過與涉案的電熱水器相類似相同的機器了。
大興法院認為,李燕在出租屋內洗澡時被電擊身亡,房屋的所有人、實際管理人存在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其他主體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程度的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本案中沒有證據(jù)證明本案涉案電熱水器已經連接在室外開關的漏電保護器上。法院還特別提到了事發(fā)后的一個細節(jié),李燕被室友發(fā)現(xiàn)時,室友接觸地面的水流胳膊發(fā)麻,水流仍然帶電。
法院認為,王敏作為房屋的實際所有人及本案涉案電熱水器的提供者,在將本案涉案房屋對外出租收益過程中,王敏應對屋內的家具、家電、熱水器等均負有保障正常、安全使用的義務,雖租賃合同中進行了適當?shù)奶嵝眩嵝巡豢赏耆獬淝謾嘭熑。法院最終酌定王敏承擔70%的責任,賠償李燕父母合理損失90余萬元。
對于另一被告中介公司,法院認為,其作為房屋實際管理者,承保證租戶使用安全,法院最終酌定中介公司應承擔20%的責任,賠償李燕父母合理損失25萬多元。法院同時認為,李燕作為正常理智的成年人,在洗澡時未及時斷電,從而導致自己被電擊身亡,未盡謹慎注意義務,其本人應10%的責任。
對于熱水器生產廠家,各方當事人并未提交本案涉案電熱水器系桑普電器公司生產出售的相關證據(jù),故要求其擔責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后,王敏和中介公司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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