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男子與吳川一女子協(xié)議離婚后,由于女方的戶口未遷出男方家,男方竟因此向女方索要戶口掛靠費,被拒后一紙訴狀將女方告上法院。
最后,經(jīng)法院審理后,認定涉案離婚協(xié)議書中關于戶口掛靠費的合同約定屬于無效。
2014年,廣州的阿熙與吳川的阿娣登記結婚。
而后阿娣便將戶口由吳川遷至戶主為阿熙父親的戶籍中,阿熙戶口亦在該戶籍中。
2017年,兩人簽訂離婚協(xié)議書,其中第五條附加條件約定:"女方必須在離婚協(xié)議書生效日起三個月內(nèi)將戶口遷出,如超出時限,女方每個月需向男方支付1000元戶口掛靠費用,直至遷出為止"。
但是,阿娣并沒有在離婚后三個月內(nèi)將戶口遷出。
2018年4月,阿熙要求阿娣遷出戶口,但因掛靠費未達成一致,阿娣還是未遷出戶口。
為此,阿熙向白云法院起訴阿娣,稱阿娣欠其戶口掛靠費逾期未付,請求法院判令阿娣支付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戶口掛靠費用合計9000元;
且之后戶口掛靠必須按時支付,并在每月5號前轉賬至阿熙銀行卡,但阿娣拒絕支付戶口掛靠費。
2018年8月,為解決雙方矛盾,經(jīng)白云法院主持,約定兩位原告被告和原告阿熙的父親前往廣州市番禺區(qū)某街政務服務中心辦理戶籍遷移。
但阿熙和阿熙的父親并沒有在約定時間前往,僅阿娣一人前往,因此未辦理成功。
法院審理認為,戶籍登記是國家進行人口管理的權力及每位公民的權利。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被告與原告因結婚而將戶口遷至原告父親戶籍內(nèi),該行為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我國合同法調(diào)整的范圍為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不調(diào)整人身關系,故原告與被告簽訂有償掛靠戶口的合同,不屬于合同法調(diào)整范圍。
本案涉及的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戶口掛靠費的約定屬無效。
在原告未能舉證證實因被告未遷出戶口對其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原告仍要求被告支付戶口掛靠費的行為屬于出租戶籍行為
原告并非經(jīng)政府部門批準的合法戶口掛靠單位,該出租戶籍的行為應屬無效,故原被告離婚協(xié)議書中關于戶口掛靠費的合同約定應屬于無效。
法官指出,不配合辦理戶籍遷出事宜系侵犯他人戶籍登記權利。
原告阿熙及阿熙的父親不配合被告阿娣辦理戶籍遷出事宜,屬于對被告阿娣戶籍登記權利的侵犯;
家庭成員間應互相幫助,被告阿娣在離婚遷出時原告阿熙及阿熙的父親理應積極配合,方符合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及基本社會道德。
現(xiàn)原告阿熙及其父親在法院通知為被告辦理戶口遷出手續(xù)時仍拒不配合,僅考慮掛靠費,該只看錢財不顧情理的行為不值得提倡。
另外,法官還指出,望原告阿熙及其父親能積極配合被告阿娣辦理戶口遷出手續(xù),為原告阿熙、被告阿娣婚生子女作出良好榜樣,為日后的家庭和社會和諧作出積極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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