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9日下午,蜀山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毛某某等9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
蜀山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毛某某為牟取利益,與被告人吳某某、劉某某、方某某、蔡某某結(jié)成較為穩(wěn)定的賣淫集團,組織、容留婦女在本市包河區(qū)、蜀山區(qū)從事“站街招嫖”的賣淫活動。為解決“站街”引發(fā)的矛盾,毛某某等人邀集本案其他被告人持械聚眾斗毆,擾亂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蜀山法院一審以組織賣淫罪、聚眾斗毆罪,數(shù)罪并罰,分別判處被告人毛某某、吳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十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以容留賣淫罪、聚眾斗毆罪,數(shù)罪并罰,分別判處劉某某、方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八個月,并處罰金,蔡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以聚眾斗毆罪判處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至四年不等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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