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男子明知他人銷售的食鹽是假的,仍每噸520元的價格購買了2600多噸,而后又私自銷售牟利。案發(fā)后,這名男子又說這是兒子授意的,自己并不知情,不予認罪。 利用職務之便 購進假鹽2600多噸銷售 被告席上的男子就是本案的被告人陳某玲。根據(jù)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4月份起,被告人陳某玲明知陳某明銷售假冒“晶華”牌食用鹽,仍以每噸520元人民幣的價格從陳某明處非法購買。經(jīng)統(tǒng)計,被告人陳某玲共從陳某明處,購進假冒“晶華”牌食用鹽2656噸,購進金額共計138萬余元。 2015年5月5日,福州鹽務局在福州至霞浦路段的公路上查扣到了1個假冒“晶華”牌食用鹽集裝箱貨柜。并在次日,又在福州馬尾港務碼頭查扣75個假冒“晶華”牌食用鹽集裝箱貨柜。經(jīng)清點,76個集裝箱貨柜中假冒“晶華”牌食用鹽重約2432噸。經(jīng)鑒定,被查扣的“晶華”牌食用鹽不符合食用鹽標準,是不合格產(chǎn)品。 既然是不合格的產(chǎn)品,被告人陳某玲為什么要買這么多假冒“晶華”牌食用鹽呢?原來他本身就是某鹽業(yè)公司在寧德地區(qū),保管、配送“晶華”牌食用鹽的負責人,很容易利用職務之便,以次充好。 否認指控 聲稱系兒子授意 法庭上,被告人陳某玲及其辯護律師否認了銷售假冒“晶華”牌食用鹽則一事。被告人陳某玲聲稱,相關購買、銷售行為系受其兒子授意,而他兒子在2015年的時候,因車禍去世了。然而,公訴人卻對此表示不認可,并出示證據(jù):“雙方通話記錄中,并沒有兒子陳某的電話號碼” 公訴機關:應以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追究刑責 公訴機關認為,從源頭、購買、運輸、儲存、銷售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證據(jù)分析,證實了被告人陳某玲購買、銷售的鹽產(chǎn)品的犯罪行為,其否認的事實沒有任何的證據(jù)能與其相印證,僅僅只是其一個人的辯解。應當以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目前這起案件還在審理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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