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銀川市永寧縣的王某最近碰到一件奇葩事——自己的身份證丟失后被撿到的人李某辦了銀行存折,李某將自己的5萬余元存款存進了王某名下的存折里,隨后卻因王某身份證到期無法取款,無奈之下只能聯(lián)系王某協(xié)助取款卻被拒絕。最終,李某為了取回存款以不當?shù)美麨橛蓪⑼跄吃V至法院。12月20日,記者從銀川市中院獲知其中詳情。 網(wǎng)絡圖片,圖文無關 2015年7月份,王某的身份證被朋友借去辦理交通違章扣分期間,因朋友的車被砸爛,車上的包連同包里裝的身份證、銀行卡、駕駛證等重要證件等均被人偷走,王某知道后隨即補辦了一張身份證。但讓王某沒想到的是,之后麻煩不斷,先是當年年底,王某到電信營業(yè)廳辦理手機卡時,被工作人員告知其在賀蘭縣電信營業(yè)網(wǎng)點辦的電信卡有欠費情況。王某投訴后,電信將其名下的卡消掉。本以為事情到此就結束了,不料2017年5月,平靜的生活又被打亂。家住賀蘭的李某找到王某稱,其于2015年9月份撿到王某的身份證,并用王某的身份證在銀行辦理了一張憑密碼支取的定活兩便存折,隨后近一年時間,李某均用該存折和王某的身份證進行存款和取款使用。2016年11月,因王某丟失的身份證有效期限到期無法使用,李某無法將王某名下的銀行存折里的5萬余元存款取出,便先后幾次找到王某,要求王某協(xié)助其到銀行取款。王某認為其并不知情,應由有關部門確認后同意幫助支取,但經(jīng)走訪公安、司法局等部門,均建議雙方走法律程序。李某據(jù)此以王某不當?shù)美麨橛上蚍ㄔ浩鹪V。 永寧縣法院一審認為,《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崩钅硴斓酵跄硜G失的身份證原件后,應當返還給王某,但是,李某卻擅自使用王某的身份證在銀行辦理定活兩便存折進行使用。并且,李某在保管和使用該銀行存折的過程中,王某并不知情,更沒有從李某保管使用的銀行存折中支取過銀行存款,王某不存在從李某處取得不當?shù)美氖聦。李某要求王某返還不當?shù)美脑V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據(jù)此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李某不服上訴至銀川中院,要求撤銷一審判決,王某支付其銀行存款及利息。二審開庭審理后,經(jīng)法官調解,并對李某擅自使用他人的身份證的行為進行批評教育后,雙方終于不再僵持,同意共同到銀行把錢取出交給李某,化解糾紛。至此,一場由身份證丟失引發(fā)的麻煩終于解決。 借此案例,法官提醒:身份證是每個人重要的身份證明文件,撿到身份證要第一時間交給警察,盡快聯(lián)系到失主,盡量減少雙方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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