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觀山湖區(qū)人民法院對7起涉惡案件的39名被告人進行集中宣判。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7月以來,被告人王祥、柏楊等5人為索取非法利益,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通過事先蹲點鎖定酒后駕車人員,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酒后駕車不敢、不愿報警的心理,勒索被害人錢財。五名被告人以王祥為糾集者,柏楊等為相對固定組織成員,長期在貴陽市浣紗橋、花果園、四方河路等地流竄作案,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敲詐勒索犯罪活動,威脅公民生命和財產(chǎn)安全,擾亂公民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已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五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
審判員:
一、被告人王祥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被告人柏楊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2018年1月,另一案被告人洪雨雨、謝永福等人糾集在一起,形成以王福建為首的惡勢力團伙,多次在貴陽市觀山湖區(qū)域內(nèi)實施敲詐勒索、介紹賣淫等犯罪活動,對社會治安造成惡劣的影響,應以惡勢力團伙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審判員:
一、被告人洪雨雨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總和刑期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二、被告人謝永福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總和刑期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同時,觀山湖法院還對喻某團伙強迫交易、張清團伙敲詐勒索等案的被告人進行宣判。宣判當天,七起案件的3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審判員:
一、被告人張清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二、被告人鄒修杰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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