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號這天,
市區(qū)一輛211路公交車上發(fā)生危險一幕,
一名女子因為與司機賭氣,
搶奪方向盤,
之后,
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被警方刑事拘留。
昨天下午,
鎮(zhèn)江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宣判。
宣判結果
被告人,朱某(31歲),
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
10月14號下午4點55分,被告人朱某在義烏小商品城的公交站臺上,希望211路的公交車駕駛員幫她把一本小孩的作業(yè)帶到終點站。
被告人 朱某:
駕駛員就是不愿意帶,就詢問了其他乘客,其他乘客就有一個老大爺愿意幫我?guī),我就上去遞給他,然后司機估計就啟動走了,問我下車啊,我沒來得及回答,然后它開走了。
朱某在與老年乘客交代的過程中,耽誤了有近一分鐘的時間,這時后方有另外一輛公交車需要進站,于是駕駛員啟動了車輛,沒想到朱某惱羞成怒。
被告人 朱某:
然后我用腳踢了一下后門,然后用腳踢了一下投幣箱,然后打了司機幾下,讓她停車她沒停車。
【現(xiàn)場】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以搶奪正在行駛中的公交車方向盤,毆打司機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
朱某案發(fā)后自動投案,
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綜合考慮被告人朱某
犯罪的事實、情節(jié)、認罪悔罪態(tài)度,
法院決定對朱某減輕處罰,
并適用緩刑。
主要考慮到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性質(zhì),以及被告人當庭認罪的態(tài)度,她的認罪態(tài)度還是比較好的,進行了從輕處理,最終決定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作為被告人本人來講,通過這次庭審,她吸取了教訓,她之所以會觸犯法律,主要還是一個自己,對法律知識了解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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