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西夏區(qū)法院12月27日對劉明友等人涉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一審宣判,十四名被告人分別獲刑。 2017年8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劉明友、黃小雷、張偉先后在銀川市西夏區(qū)、金鳳區(qū)多個傳銷組織窩點給新騙入傳銷組織人員講課,并輪流交叉擔(dān)任傳銷組織窩點“主任”,負(fù)責(zé)各傳銷窩點的所有事務(wù)。在此期間,劉明友、黃小雷、張偉為擴大傳銷組織規(guī)模,不斷發(fā)展新成員。劉明友、黃小雷、張偉指使傳銷組織成員以介紹高薪工作為誘惑,將被害人騙到銀川后,糾集指揮被告人漆某某、杜某某、付某、馮某某、趙某某、高某某、蔣某、劉某、李某某、張偉某、劉某甲對被害人實施非法拘禁、搶劫犯罪行為。法院審理查明,十四名被告人對被騙群眾搶劫5起,涉案金額5.45萬元;對被騙群眾非法拘禁8起8人。 法院認(rèn)為,被告人劉明友、黃小雷、張偉、漆某某、杜某某等十四名被告人經(jīng)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在銀川市西夏區(qū)、金鳳區(qū)多次實施非法拘禁、搶劫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以被告人劉明友、黃小雷、張偉為糾集者,被告人漆某某、杜某某等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遂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明友、黃小雷、張偉犯搶劫罪、非法拘禁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3年至8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漆某某、杜某某、付某、馮某某犯搶劫罪,判處8年6個月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他7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別被判處2年6個月至1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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