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為瑣事大打出手,出租車司機被毆打致臉部骨折。1月29日,記者從靈武市檢察院了解到,該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批準逮捕王某、吳某。 圖片來自網絡 2018年9月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王某與吳某、紀某等人在靈武市體育館附近喝酒,凌晨時分王某駕車將吳某、紀某等人送回家。行駛至靈武市某小區(qū)門口王某將停在路邊與吳某等人聊天,恰遇到被害人哈某駕駛出租車載客停在王某的車后面,因路被王某的車擋住,哈某打喇叭示意王某讓路,王某聽到喇叭聲后不僅不及時將路讓出,反而掛倒擋倒車,意圖撞向哈某駕駛的出租車,哈某發(fā)現(xiàn)王某倒車后即一直按喇叭提示王某不要倒車。王某等人將車停下后走到哈某的車邊質問哈某為什么要打喇叭、并與哈某發(fā)生爭執(zhí),之后王某將手從車窗伸入哈某駕駛的出租車,對著哈某的臉部猛擊,后被同行的紀某攔住。王某被紀某后吳某隨即沖上前對著哈某的頭部打了哈某幾拳,之后被紀某攔住。王某被紀某攔住后,到其駕駛的小貨車上拿出一把長約20cm至30cm的刀,哈某看到王某拿出刀后隨即駕車離開現(xiàn)場并報警。被毆打哈某出現(xiàn)頭暈等情況遂到醫(yī)院進行治療,經醫(yī)院診斷哈某面部左側顴骨骨折,后經鑒定哈某的損傷程度達到輕傷二級。 2019年1月,靈武市公安局以王某、吳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提請靈武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王某、吳某不能理性處理生活瑣事糾紛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二級,屬于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涉嫌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符合逮捕條件,批準逮捕王某、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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