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你到底在哪里 星星想你了 我會聽媽媽的話 2016年的冬天,在廣西桂林市陽朔縣的漓江邊上,發(fā)生了一起溺水事故,40歲的游船輪機員梁軍不幸遇難。出事前的幾個月,梁軍跟妻子離了婚,兩歲多的女兒星星跟隨梁軍一起生活。然而這場突如其來的悲劇,讓年幼的女兒從此沒了生活保障。 不幸溺水的船員
40歲的梁軍在陽朔航運總公司工作了十幾年。他在其中一艘編號為“陽航3-20”的游船上擔任輪機員,負責機械設(shè)備的維護保養(yǎng)。
2016年2月4日上午10:00,梁軍等14名船員乘坐 “陽航3-20”游船從陽朔起航開往桂林。航程持續(xù)了八個多小時。夜幕降臨時,他們到達了桂林的磨盤山碼頭。
游船靠岸后不久,大部分船員都已經(jīng)吃完了晚飯,只有梁軍一個人還在客艙里吃喝。有人說當時他喝的是桂林當?shù)禺a(chǎn)的一種高度白酒,有53度。幾名船員回憶:當天晚上21:00,他們都要在客艙里休息時,梁軍還坐在那里自斟自飲。
21:20左右,梁軍站起身來向客艙外走去,想到輪機室拿一盒煙。當他剛走出客艙十幾秒鐘,讓人始料未及的事情發(fā)生了:梁軍落水了。同事廖志斌聽到呼救聲后,急忙跑了過去。
梁軍意外落水后生死未卜。桂林海事局和“陽航3-20”的全體船員立刻展開營救,然而直至天亮,也沒有發(fā)現(xiàn)梁軍的下落。事發(fā)后的第10天,也就是2016年2月14日下午,傳來了一個不幸的消息:有人報警稱,事發(fā)的那個碼頭河灘上發(fā)現(xiàn)了一具無名尸。經(jīng)過辨認,死者正是已經(jīng)失蹤10天的船員梁軍。
梁軍是家里的獨生子。父親去世多年,七十多歲的老母親臥病在床。出事前的幾個月,梁軍跟妻子由于感情不和離了婚,兩歲多的女兒星星跟隨梁軍一起生活。突如其來的悲劇,讓家里的一老一小失去了依靠。
事故定性引發(fā)爭議
2016年12月15日,陽朔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梁軍不慎溺水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有關(guān)規(guī)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死亡。
如果這份《認定工傷死亡決定書》生效,那么依照2016年度國家相關(guān)標準進行核算,死者梁軍的近親屬可以從他生前的工作單位領(lǐng)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總額近70萬元。
在作出工傷死亡認定的兩個月前,梁軍患病的母親因治療無效去世。因此按照法律有資格領(lǐng)取這筆高額賠償金的近親屬,只剩下了梁軍三歲的女兒星星。然而這筆賠償金的索賠并沒有想象中的那么順利。
陽朔航運總公司的相關(guān)負責人表示,不接受梁軍家屬一方提出的賠償要求,并稱公司近幾年經(jīng)濟效益并不好,沒有能力全額支付近70萬元的賠償金。
2017年2月10日,陽朔航運總公司向陽朔縣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起訴狀,被告方是陽朔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告提出,被告此前作出的《認定工傷死亡決定書》是錯誤的,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陽朔縣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展開調(diào)查。由于死者梁軍的女兒星星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guān)系,法院將星星追加為案件的第三人。
2017年3月15日,法院開庭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原告陽朔航運總公司指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才可以認定為工傷。而這起事故發(fā)生在游船靠岸停航之后,當時包括梁軍在內(nèi)的所有船員都已經(jīng)結(jié)束了當天的工作。因此梁軍并不是在工作時間,也不是在工作場所落水的。被告方陽朔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死亡的認定,缺乏事實和法律的依據(jù)。
而被告陽朔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梁軍所在的“陽航320”游船從陽朔開往桂林磨盤山,目的就是為了第二天載客返航。盡管游船已經(jīng)靠岸停航,但船員的工作任務(wù)并沒有完成。因此在游船回到陽朔之前,所有船員都是處于持續(xù)工作狀態(tài)的。
庭審答辯過程中,第三人即梁軍女兒星星一方的委托代理人表示支持被告方陽朔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觀點,認為陽朔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梁軍工傷死亡的認定,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guān)規(guī)定。
原被告雙方(陽朔航運總公司和陽朔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第三人星星的委托代理人所闡述的觀點,聽上去都不無道理。法官一時也是舉棋不定,而在之后的庭審中,原告陽朔航運總公司提出了一個新的依據(jù)。
關(guān)鍵的“酒瓶”
原告陽朔航運總公司又提出,即使梁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nèi),因為工作原因落水身亡的,但也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原告認為被告遺漏了一個關(guān)鍵的事實:梁軍在落水前喝了酒。
原告陽朔航運總公司提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有醉酒或者吸毒等行為,不能認定為工傷。因此梁軍不符合認定條件,不屬于工傷死亡。為了證明本方的觀點,原告陽朔航運總公司當庭出具了幾張照片和幾份證人筆錄。原告方指明,照片里的這瓶53度1斤裝的桂林三花酒,就是梁軍落水前喝過的。
被告方陽朔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第三人星星的委托代理人都表示,對于梁軍落水前喝酒這個事實沒有異議。但是《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醉酒不能認定工傷。而梁軍雖然喝了酒,并不代表他肯定是喝醉了。
而被告方陽朔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還認為,梁軍究竟喝了多少酒并不會影響工傷認定的結(jié)果。因為在《工傷保險條例》中,對于職工是否醉酒沒有具體的量化標準。
主審法官闡明,可以參照交通法規(guī)中酒駕和醉駕的認定標準,來判斷梁軍是否醉酒。如果有專業(yè)的司法鑒定機構(gòu)出具相關(guān)鑒定材料,法院對此是可以認可的。
可死者家屬沒有同意公安機關(guān)做尸體解剖,且遺體過了10天才被人發(fā)現(xiàn),即使做尸檢,也可能存在很大的數(shù)據(jù)誤差。
2017年5月10日,陽朔縣人民法院對這起行政訴訟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陽朔航運總公司的訴訟請求。法院認定,梁軍意外溺水身亡應(yīng)該視為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而死亡。此外對于梁軍在落水前是否醉酒一事,院方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并不足以證明事發(fā)時梁軍處于醉酒狀態(tài),對此法院不予采信。
一審判決后,原告陽朔航運總公司不服,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在案件二審期間,辦案人員在雙方之間進行了多次調(diào)解工作。
最終陽朔航運總公司與梁軍的女兒星星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陽朔航運總公司申請撤訴,并一次性支付給星星工傷賠償金37萬元。2018年1月,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了裁定:準許陽朔航運總公司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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