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由銀川市興慶區(qū)法院審理的該院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公開宣判。經過庭審,法院支持了興慶區(qū)檢察院的訴訟請求,依法判決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同時判令被告人賠償因非法狩獵47只斑嘴鴨給國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2.35萬元、就非法狩獵行為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2018年10月24日,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向興慶區(qū)法院提起公訴,同時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今年1月31日,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2月28日11時許,郭某某將拌有有機農藥的水稻撒在銀川市興慶區(qū)孔雀湖東段未結冰水面周圍的冰面上,后走到湖面靠近青銀高速處,把鴨群趕到其撒藥的地方。當日15時許,工作人員巡湖時發(fā)現(xiàn)許多死亡的斑嘴鴨,經清點共有47只斑嘴鴨死亡,工作人員遂將被毒殺的47只斑嘴鴨尸體存放在孔雀湖西側的彩鋼房并拍照、錄像。當日19時許,郭某某至彩鋼房將白天毒殺的47只斑嘴鴨裝至其車內后駕車返回家中。后郭某某將其中的39只斑嘴鴨通過大巴托運的方式出售給他人,剩余8只留存家中。經鑒定,從提取的稻粒及塑料瓶內所裝大米中,均檢出呋喃丹成分。 經寧夏綠森源森林資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涉案野生動物為斑嘴鴨47只,屬鳥綱、雁形目、鴨科,被列為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經銀川市興慶區(qū)經濟發(fā)展局認定,上述47只斑嘴鴨認定價格為2.35萬元。 法院宣判后,郭某某表示自愿認罪悔罪。法官介紹,此案作為興慶區(qū)法院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公開宣判的案件,一方面讓被告人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有類似行為的人起到震懾、警示、教育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希望借此案例公開向社會宣傳維護生態(tài)平衡、促進人與自然和諧、保持生物多樣性的理念與意識,動員社會公眾積極保護國家野生動物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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