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任某才從王某軍處分包了土右旗某鋼結構建設工程,雙方達成口頭協(xié)議。工程建設過程中,王某軍未按照約定向任某才支付工程款,后工程中途停工。在此期間任某才多次向王某軍及工程發(fā)包人索要工程欠款。因索要無果,2018年7月11日至16日,任某才雇傭人員故意將在建中的兩棟鋼架結構拆毀并變賣,獲贓款147860元。經內蒙古若愚建設咨詢有限公司對該在建鋼架結構工程進行決算,工程造價為685230元。后經土右旗價格認證中心對毀壞鋼架結構的價格作出認定結論,價格認定標的在價格認定基準日的市場價格為人民幣685229.65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任某才遇事后不能冷靜處理,故意毀壞他人財物,造成他人財物損失數額巨大,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鑒于被告人任某才犯罪系因被害人長期拖欠其施工工資,被告人主觀惡性不深,系初犯、偶犯,且庭審中認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xiàn),故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1月21日,土右旗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任某才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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