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興安原縣委書記陽明因受賄獲刑8年,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發(fā)布的此案刑事裁定書上,法院認定陽明受賄財物總計425萬余元,但有網友將具體10項受賄事實的金額一相加,發(fā)現(xiàn)有1800多萬元。3月11日,桂林中院回應稱,紙質裁定書沒有錯誤,網上的版本因作了隱名處理,導致誤讀。
去年10月19日,永福縣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興安原縣委書記陽明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文某等10人給予的現(xiàn)金、金塊等財物共計425萬余元。判決陽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陽明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38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陽明違法收取的四塊金塊予以沒收。陽明不服,上訴至桂林中院。去年12月28日,桂林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月9日,有網友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查看陽明受賄案的刑事裁定書,發(fā)現(xiàn)受賄數(shù)額總數(shù)為425萬余元,但10項具體受賄數(shù)額加起卻有1800余萬元。有網友評論質疑法官算錯了。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查到了此案的裁定書,看到陽明受賄具體事實分別為:
1.收受文某46萬元;2.收受劉某100萬元;3.收受蔣某250萬元;4.收受唐某355萬元;5.收受楊某260萬元;6.收受蔣某326萬元;7.收受唐某436萬元和價值14.3萬余元的金塊;8.收受易某8萬元;9.收受郭某7萬元;10.收受周某3塊共價值22.8萬余元的金塊。如果將這10項上的數(shù)字加起來,共計1825萬余元,與法院認定陽明受賄425萬元有很大差距。
3月11日,桂林中院回應稱,得知網友反映的情況后,該院黨組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核查,該案紙質的裁判文書均沒有錯誤,認定陽明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425萬余元。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卻疑似出現(xiàn)數(shù)額偏差,主要是法律文書上傳中國裁判文書網過程中,為保護有關人員的隱私,系統(tǒng)會自動進行隱名、格式處理,隱去名字,只保留姓氏。如出現(xiàn)兩個及以上人員姓氏為同姓,則自動依次以阿拉伯數(shù)字按順序編號表述為某1、某2……某n。如第3條“收受蔣某250萬元”,連讀就成了“收受蔣某這個人250萬元”,但實際上是收了“蔣某2”這個人的50萬元,系隱名處理后出現(xiàn)誤讀。
桂林中院表示,工作人員雖進行了校對,但不夠仔細,導致上網文書引起網友誤讀,造成一定不良影響,對此向網友表示真誠的歉意。法院已第一時間將容易誤讀的裁判文書撤下,重新校對后再上網。今后將吸取教訓,加以改進,切實增強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杜絕此類情況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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