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西安蓮湖法院對楊某、高某某、趙某某、錢某某、武某惡勢力團伙強迫賣淫案公開宣判。
2018年6月6日至22日,被告人楊某、高某某(女)、趙某某(女,未成年人)、錢某某(未成年人)、武某(女,未成年人)五入形成惡勢力團伙,以到西安娛樂場所服務可以掙大錢為由,將被害人劉某某(2004年6月12日出生)楊某某(2004年6月23日出生)及羅某(2001年2月4日出生)由甘肅騙至西安。
被告人楊某指使高某某、趙某某帶領三被害人去夜場做陪酒小姐,期間強迫未滿14周歲的幼女劉某某進行賣淫。
三名被害人騙至西安后,該團伙先將被害人拘禁起來,并組織她們到娛樂場所陪酒。
白天,三名被害人被拘禁在公寓內
由該團伙成員輪流看守
晚上,由高某某和趙某某
押送至娛樂場所服務
期間,高某某、趙某某勸說她們賣淫,未果后便開始毆打三名被害人,后強迫劉某某賣淫三次。
●被害人羅某被毆打并被迫參與幾次陪酒后,尋找機會逃離。
●被害人劉某某多次逃跑均被抓回,后遭毒打虐待。
●趙某某用皮帶抽、用煙頭燙,還威脅要砍其手指,并強行往她嘴里灌煙灰缸的臟水、煙頭。
●楊某還威脅被害人如報警他刑滿釋放后會打擊報復。
該團伙強迫被害人陪酒、賣淫的非法所得由被告人楊某掌控,楊某將收入部分用于日;ㄤN外,其余的四千余元據為己有。
萬幸
2018年6月22日凌晨
被害人劉某某趁機逃出后報警
當天下午公安機關抓獲了楊某、錢某某和武某。解救出被害人楊某某。被告人高某某、趙某某逃跑后,被公安機關分別在甘肅天水抓獲。
因該案被告人趙某某、錢某某、武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蓮湖法院在審理該案時采取不公開開庭的方式,于2019年2月19日開庭審理了該起強迫賣淫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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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入楊某、高某某、趙某某、錢某某、武某采用暴力、威脅手段,違背他人意志,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構成強迫賣淫罪。被告人趙某某、錢某某、武某系未成年人犯罪,且被告人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當庭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對其分別減輕處罰。
庭后作出一審判決:
1.被告人楊某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又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2.被告人高某某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10000元。
3.被告人趙某某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5000元。
4.被告人錢某某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5000元。
5.被告人武某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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