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怕我蹲到白發(fā)蒼蒼 我要活著走出去 我要說清楚這個事情 金哲紅,吉林人,27歲那年,他被警方鎖定為一起兇殺案的犯罪嫌疑人;23年后,法院啟動再審,金哲紅被判無罪 ,當庭釋放。
慘遭毒手的19歲女孩
1995年9月10日農(nóng)歷八月十六,吉林省永吉縣雙河鎮(zhèn),19歲女孩李影跟幾個朋友相約到永吉縣城玩兒。李影的父親記得,那天女兒和一個叫羅薇薇(化名)的朋友一起出了家門。
羅薇薇回憶,那天下午她和李影等人來到了雙河鎮(zhèn)火車站,本來打算一起搭火車去永吉縣城,但沒想到上火車的人特別多,最后只有李影一個人擠上了車,被火車帶走后,李影就再也沒有了音訊。
1995年9月29日,一位村民在雙河鎮(zhèn)東面,鐵道以南大約30米的泥溝里發(fā)現(xiàn)了一具女尸,尸體被發(fā)現(xiàn)時上半身被泥土掩埋,已經(jīng)高度腐爛。后經(jīng)家屬辨認,死者正是19天前失蹤的李影。
法醫(yī)鑒定后推斷李影死于他殺,死亡前被人扼住脖子陷入昏迷,之后又被人用泥土掩埋,由于吸入大量泥沙,窒息而亡。
案發(fā)一個半月后,永吉縣公安局宣告破案,稱經(jīng)工作和審訊,雙河鎮(zhèn)人金哲紅供認了殺害李影的全部犯罪事實。警方認定,金哲紅在雙河鎮(zhèn)東郊的野地里與李影發(fā)生了性關系,之后將其殺害。
這個結果不僅金哲紅的家人不能接受,就連被害人李影的家人,也對警方的偵查結論頗感意外。
當年警方認定的事實
當年案卷中兩位目擊證人的證詞顯示,李影那天并沒到縣城,而是在中途一站就下了火車,接著一位貨車司機順路把她捎到了離雙河鎮(zhèn)還有4公里的黑石村,當時金哲紅的飯店就開在這里。
警方在起訴意見書中認定:
1995年農(nóng)歷八月十六傍晚5時許,金哲紅在自家飯店門口拉走李影后,對這個女孩起了淫心,兩人相約當晚7點,在雙河鎮(zhèn)火車站相會。
見面后,兩人到雙河鎮(zhèn)東郊鐵路北側野地上發(fā)生了性關系,之后李影向金哲紅索要現(xiàn)金1000元,但金哲紅只帶了50元,李影便以去派出所告發(fā)相要挾,金哲紅怕事情敗露就把李影掐昏了,隨后把她拖到鐵路南側掩埋。
案卷顯示,金哲紅帶走李影的證據(jù)來自于三名摩的司機,當年他們在接受警方詢問時作證:中秋節(jié)前后的某天傍晚5點多,有個女孩要打摩的去雙河鎮(zhèn),在與他們幾位摩的司機談價后 ,女孩最后坐金哲紅的摩托車走了。
但案卷中并沒有直接證實金哲紅殺人的目擊證人和物證等信息。
唯一能說明金哲紅可能殺死李影的間接證據(jù),來自一名叫許巖的雙河鎮(zhèn)居民。這個人在第一次接受警方詢問時說,他在雙河鎮(zhèn)看見過金哲紅騎車帶一個女人,但那是在東道口發(fā)現(xiàn)死尸以后的事,可是在后來的詢問中,許巖又改口說那天是農(nóng)歷八月十六。
案卷顯示,對金哲紅與李影發(fā)生性關系,乃至把對方殺害的過程,警方完全是依據(jù)金哲紅本人的口供認定的。
金哲紅口中的事實
金哲紅說自己當年的確有一輛摩托車, 有時會順路拉個人賺點小錢,三名摩的司機所說的這個女孩,他也的確接觸過,但是因為女孩談價不成,自己就沒有拉那個女孩。
在這之后他就獨自騎車去了雙河鎮(zhèn),至于那個女孩最后往哪兒去了,有沒有上誰的車,他沒有看到。
而三名摩的司機的指證,在金哲紅看來就是報復。他說當時自己是從鎮(zhèn)上到黑石村做生意,平時與當?shù)啬Φ乃緳C多有摩擦和糾紛,大家相處得并不是很愉快。
記者試圖尋找三名摩的司機進行采訪,但是三人都已經(jīng)搬到其他地方,后來記者電話聯(lián)系到一位摩的司機,對方稱不曾說過金哲紅當時拉走的女孩是死者;甚至女孩究竟有沒有上金哲紅的車,他都表示因時間過去太久,已經(jīng)記不清了。
金哲紅說,當年他之所以承認殺人是因為遭受了警方的刑訊逼供。而且在向警察交代自己的姓名時,他特意把名字里“紅色”的“紅”,改成了“宏大”的“宏”,因為后面這個“宏”與“冤”字相像。
當年應金哲紅家屬要求,永吉縣人民檢察院出具過一份鑒定書,鑒定書說法醫(yī)檢查所見,金哲紅血色蒼白,被人挽扶出看守所內(nèi),獨立行走困難。鑒定結論是,金哲紅前胸部三處疤痕系外傷所致,腕部疼痛與外傷有關,此外傷可定輕微傷。
翻供與發(fā)回重審
1996年2月,金哲紅的案件進入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案卷顯示在這之后金哲紅就翻了供,再也沒認過罪。
就在金哲紅被羈押期間,他的母親因病去世了。
1996年11月,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金哲紅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接到判決后金哲紅提起了上訴。
一年后,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二審裁定,吉林省高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fā)回吉林市中院重審。省高院還向中院發(fā)函,要求在重審中搜尋更多證據(jù),同時一并查清此案中的幾個問題。
01
金哲紅的作案動機是什么?
一審法院認定,金哲紅與被害人李影發(fā)生性關系后,因害怕對方告發(fā)而殺人,但在警方之前的偵查中,辦案人員曾提取金哲紅的頭發(fā)、唾液及耳血,用以與李影的陰道分泌物作比對,鑒定結果是李影的陰道分泌物內(nèi),沒有檢出精子,也就是說發(fā)生性關系的事實不存在,那金哲紅就沒有作案動機了。
02
金哲紅殺人的第一現(xiàn)場?
一審法院認定,金哲紅殺人的第一現(xiàn)場是雙河鎮(zhèn)東郊鐵路北側的野地,但訊問筆錄顯示,金哲紅曾對警方供述過六個不同的殺人地點。對此,金哲紅表示地點都是自己編的。
而對這六個地點,警方都不曾帶金哲紅指認現(xiàn)場,除了其中兩個地點,警方曾在補充偵查階段嘗試尋找未果之外,其余四個地點都沒有作過現(xiàn)場勘查。
03
被害人李影死亡的具體日期?
一審法院認定,李影是1995年9月10日失蹤當天晚上被金哲紅殺害的,但支撐這個死亡時間的證據(jù),只有金哲紅的口供,對李影的死亡日期,警方在法醫(yī)鑒定意見中沒有作出說明。
辯護律師認為,既然缺乏證實李影遇害日期的法醫(yī)鑒定,那么人是被金哲紅所殺這種說法,就更加無法證明。
04
金哲紅是否有作案時間?
金哲紅是朝鮮族人,他的父親是在1975年農(nóng)歷八月十七因車禍去世的,金家人說當年每到忌日前夕,他們都要按朝鮮族的風俗,給父親擺供祭奠。
警方認定金哲紅是當晚7點,在雙河鎮(zhèn)火車站與李影相會,之后把對方拉到鐵路邊的野地里作案。但金哲紅告訴記者,他當晚7點剛過就到了雙河鎮(zhèn)母親家,直到半夜12點擺供結束后,他才回的飯店,沒有時間去殺人。
案卷顯示,對這晚金哲紅參與擺供的事,當年金哲紅的母親、妻子以及金哲紅飯店的房東,都曾向警方予以證實。而且當初吉林市中院一審開庭時,曾有兩位金家的鄰居當庭作證,當晚金哲紅是在母親家的。
對金家兩位鄰居的證詞,一審判決并未采信,也沒有說明原因。
1998年8月,吉林市中院對本案做出了重審判決,但對于省高院要求查清的幾個問題,重審判決沒有做出解釋說明,還是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金哲紅死緩。
到這時,金哲紅已被羈押近三年。
兩個月后,吉林省高院再次以“事實不清”為由撤銷了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又過了一年半后,2000年5月吉林市中院第三次以故意殺人罪對金哲紅判處死緩。
三個月后,吉林省高院第三度就本案下達二審裁定,出人意料的是 ,這一次高院裁定維持原判。
從27歲等到32歲,金哲紅的身份從嫌疑人、被告人,最終成了殺人犯、服刑人員。
回不去的曾經(jīng)——破碎的家
金哲紅當初被警方帶走時,他的兒子年僅兩歲,兒子腦海中還沒有留下父親清晰的印象,就長久地失去了他的陪伴。靠著老照片和為數(shù)不多到獄中探視的機會,兒子才知道父親長什么樣。
金哲紅在獄中不斷申訴,金哲紅的大姐在外面為弟弟的官司不停奔忙,但幾年下來金哲紅的申訴一直石沉大海。他的妻子終于支撐不住,要求離婚,金哲紅答應了。
前妻改嫁,金哲紅的兒子隨媽媽進入一個新的組合家庭。對這個男孩來說,成長是孤獨而艱難的。
在鐵窗后,金哲紅從青年漸漸走入了中年。2018年3月,金哲紅的案件終于迎來了轉機,吉林省高院對此案啟動再審。檢察官在審查全案后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金哲紅殺人,建議法院依法改判。
2018年11月30日上午9點30分,吉林省高院就此案下達再審判決:原裁判認定金哲紅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 、證據(jù)不足,判金哲紅無罪。
金哲紅在雙河鎮(zhèn)上的家早已荒蕪,大姐把自己在吉林市的房子騰出來,供弟弟暫時居住。金哲紅說關于將來他想好好養(yǎng)病,也想像年輕時那樣,搞點音樂創(chuàng)作。
目前,金哲紅正在與律師商量,準備申請國家賠償。被害人李影的哥哥也已經(jīng)向永吉縣公安局報案,要求對案件重啟調(diào)查。
普法時間
pufashijian
Q: 金哲紅當年三次被判處死緩,在沒有新證據(jù)出現(xiàn)的情況下,這一次再審他被判處無罪,釋放了,這個新的改判您怎么看?
A: 這可能反映了兩個方面的變化:第一,是法治環(huán)境的變化,比如說《刑事訴訟法》先后吸收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條款,另外也確立了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通過刑訊逼供等手段得到的口供,是不能夠作為證據(jù)使用的,是要排除的,還比如說,我們進一步推進了疑罪從無的原則。第二, 是政策環(huán)境的變化,十八大以來,中央加大了平反冤假錯案的力度,平反冤錯案件的標準也在不斷地變化,不斷地進步。在過去,只有那些亡者歸來或者是真兇再現(xiàn)的案子,才可能會被平反,但是十八大以來,有一大批證據(jù)不足的案件也被平反了。
曾經(jīng)擁有的東西被奪走
并不代表就會回到
原來沒有那種東西的時候
——東野圭吾 《白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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