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青海省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新聞發(fā)布會在西寧舉行。省紀委監(jiān)委、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向社會通報了14起涉黑涉惡犯罪典型案例。
這14起案件分別是:
青海省紀委監(jiān)委(4起)
(一)平安區(qū)某局原局長嚴某某、馮某某為以袁某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站臺撐腰
2009年,原平安縣某局局長嚴某某以該局名義為袁某某名下的青海某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辦理警用牌照,并收受該公司財物。2012年,因警車牌照改制,時任平安區(qū)某局局長馮某某為該公司更換了新式警車牌照,事后收受該公司財物。袁某某將該牌照懸掛于該公司車輛直至2014年底。目前,紀檢監(jiān)察機關正在對嚴某某、馮某某涉嫌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二)海西州某局治安支隊政委馬某、大柴旦某派出所所長丁某某對以恩某為首的惡勢力團伙違法犯罪活動有案不查、查辦不力
海西州某局治安支隊政委馬某、大柴旦某派出所所長丁某某,對大柴旦鎮(zhèn)以恩某為首的惡勢力團伙的違法犯罪活動長期未進行有效制止,并收受財物。目前,紀檢監(jiān)察機關正在對馬某、丁某某涉嫌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三)建設銀行西寧某支行原行長王某某為以袁某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發(fā)放貸款,變相提供經濟支持
2010年至2013年,建設銀行西寧某支行時任行長王某某在明知某公司無力償還貸款的情況下,向該公司違法發(fā)放多筆貸款,造成該行不良貸款,王某某還收受該公司財物。近日,監(jiān)察機關對王某某涉嫌職務違法問題進行立案調查。
(四)玉樹市某派出所所長周某、民警陳某、桂某某立案不查、工作不作為
玉樹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長周某、辦案民警陳某、桂某某在辦理“6·28喜馬拉雅KTV打架斗毆”案件時,存在立案不查、工作不作為行為。目前,紀檢監(jiān)察機關正在對其3人涉嫌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調查。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2起)
(一)總周某杰等10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
囊謙縣法院經審理查明,囊謙縣香達鎮(zhèn)多昌村原五社社長總周某杰等人組織本村部分村民通過推選方式,以“環(huán)保小組”名義成立非法組織,該組織固定成員為十人,簡稱為“十人小組”,成為相對固定的團伙成員,結成惡勢力犯罪組織。該組織除被告人總周某杰連續(xù)多年擔任組織成員外,其余九名成員每年輪換推選,2018年該組織其他成員為俄某(原該村五社社長)、扎西某旺、達某、尕瑪某加、尕瑪某然(原該村村委會副主任)、俄某、鬧某、俄金某措、吉某。該“十人小組”雖名為“環(huán)保協會小組”,對外宣稱負責田間管理、環(huán)境保護及民間糾紛調處,實際參與決定或積極參與非法轉讓村集體土地、強迫交易、阻撓村民領取國家草原生態(tài)獎補資金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影響和擾亂了當地村委會和黨委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總周某杰等十人為獲取非法利益,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報備,自2013年至2018年先后五次非法轉讓倒賣本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共計非法轉讓倒賣49.56畝集體土地,獲取非法利益331萬元,侵吞村集體資產。被告人鬧某、吉某還糾集部分貨車司機在囊謙縣第三民族中學建設工地聚集,阻礙給工地拉運建材的車輛卸貨等方式,以每車高于市場價格2000元的運費強攬該工程的建材運輸,非法獲利分別為4240元和6360元。
囊謙縣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總周某杰等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刑罰,并處35萬元至20萬元不等的罰金,對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二)旺某等12人非法采礦案
囊謙縣法院經審理查明,囊謙縣香達鎮(zhèn)多昌村原村委會主任的被告人旺某與該村村民被告人索南某布、才某、俄某、求周某生、切某、青梅某仁、俄金某保、俄金某丁、昂旺某才、加尕某然桑等十一人在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環(huán)境保護小組”名義成立非法組織“九人幫”,該組織固定成員為九人,簡稱為“九人幫”,成為相對固定的團伙成員,結成惡勢力犯罪組織。該組織以為村民辦實事為由,操縱村事務,擾亂基層社會管理秩序。該組織未經許可組織部分村民采挖出售河沙、非法倒賣村集體土地,并將部分非法所得用于舉辦廟會,部分按人數分發(fā)給村民。被告人旺某、索南某布、才某、俄某、求周某生、切某、青梅某仁、俄金某保、俄金某丁、昂旺某才、加尕某然桑等人惡意抵抗國家政策,拒領國家草原生態(tài)獎勵補助資金并阻撓村民領取,嚴重影響了村委會和鎮(zhèn)黨委、鎮(zhèn)政府的工作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旺某、索南某布、尕瑪扎西某仁等人在沒有取得相關審批手續(xù)的前提下,于2018年從巴沃涌(地名)扎曲河采挖沙石并出售。被告人旺某、索南某布、才某、俄某、求周某生、切某、青梅某仁、俄金某保、俄金某丁、昂旺某才、加尕瑪某桑等11人于2018年初經商定,在多昌村巴洪尕(地名)扎曲河床上盜采出售河沙14443.2立方米,獲利24萬元。非法倒賣村集體土地13.13畝,獲利373332元,將非法獲利部分分給村民,侵吞村集體資產。
囊謙縣法院依法以非法采礦罪分別對被告人旺某等12人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刑罰,并處5萬至1萬不等的罰金,對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青海省人民檢察院(5起)
(一)張某、鄧某毅等20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涉嫌“套路貸”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案
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犯罪嫌疑人張某、鄧某毅、譚某元、黃某、王某成立重慶花生米征信青海分公司,在沒有取得相關金融行政單位批準的情況下,非法從事小額貸款業(yè)務,并糾集犯罪嫌疑人劉某明、許某林等人采用欺騙、恐嚇、威脅、毆打、滋擾糾纏等手段多次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涉及被害人48人。該公司結構穩(wěn)定、層級分明、分工明確,多次實施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金融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集團。目前,該案正在審查起訴中。
(二)桑某等11人惡勢力犯罪團伙涉嫌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案
2003年至2018年,犯罪嫌疑人桑某擔任村車隊隊長后,利用宗族及車隊勢力,干擾村委會工作,通過拉選票等方式擔任村委會主任,把持村委會,長期糾集犯罪嫌疑人才某多杰、格某多杰等多人在白石崖礦區(qū)采用威脅恐嚇、堵截扣押外來車輛等方式打壓競爭對手,壟斷控制運輸行業(yè),并對當地礦業(yè)公司實施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非法斂財,擾亂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目前,該案正在審查起訴中。
(三)白某東周等7人惡勢力犯罪團伙涉嫌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妨害作證、幫助偽造證據案
被告人白某東周、巴某旦周、丁某文江、切某才仁糾集馬某遠等人,為獲取非法利益,開設賭場,通過向參賭人員提供賭資獲取暴利,并經常糾集有前科劣跡的社會閑散人員馬某元、尕某代來等人對多名被害人采取暴力毆打、威脅恐嚇、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索要賭債,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白某東周、巴某旦周、丁某文江為糾集者,被告人馬某元、馬某遠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多次實施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2019年6月10日,玉樹州檢察院對被告人白某東周、巴某旦周等7人以涉嫌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妨害作證、幫助偽造證據罪向玉樹州中級法院提起公訴。該案正在審理中。
(四)狄某等13人惡勢力犯罪團伙涉嫌開設賭場、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尋釁滋事案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狄某糾集楊某、賈某、賀某鑫等多名被告人,為獲取非法利益開設賭場,以“炸金花”的方式進行賭博,在賭場內高利放貸,并采取暴力毆打、威脅恐嚇等手段索要賭債,多次實施開設賭場、虛假訴訟、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2019年6月10日,西寧市湟中縣檢察院對狄某等13人惡勢力犯罪團伙以涉嫌開設賭場、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尋釁滋事罪向湟中縣法院提起公訴。該案正在審理中。
(五)斗某等11人惡勢力犯罪團伙涉嫌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非法采礦案
2015年至2018年,犯罪嫌疑人斗某糾集角某太、多某扎西等多人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凌駕于村兩委之上,擅自出租村集體草山,強行索要、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橫行鄉(xiāng)里。同時,還采用堵門、阻擾施工等手段,多次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獲取非法利益。在當地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9年5月23日,黃南州尖扎縣檢察院對斗某等11人惡勢力犯罪團伙以涉嫌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罪向尖扎縣法院提起公訴。該案正在審理中。
青海省公安廳(3起)
(一)西寧“以袁某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2018年10月11日,西寧市公安機關根據舉報線索,對以袁某某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立案偵查。相繼抓獲袁某某等32名組織領導者及骨干成員,追繳涉案資產2.2億余元,同步移交紀檢監(jiān)察部門違紀違法案件線索154條、4人。經查,該團伙自2007年成立某集團公司以來,在無履約能力、無資金實力、無施工資質的情況下,承攬了省內、外30余個工程建設項目。為達到非法斂財的目的,有組織地實施了故意傷害(致1人死亡、多人傷殘)、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強奸、串通投標、騙取貸款、行賄等違法犯罪活動23起,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涉案金額數億元。
(二)海西“以殷某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案”
2019年5月31日,海西州公安機關根據公安部、省公安廳督辦的群眾舉報線索,對以殷某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立案偵查。相繼抓獲殷某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現場查扣、凍結資金1300余萬元和其他財物。經查,殷某某等人長期以來糾集在一起,以殷某某名下多家公司為掩護,長期壟斷格爾木市蔬菜及豬肉市場,欺行霸市、欺壓商戶、控制菜價肉價,涉嫌實施故意傷害、濫伐林木、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社會影響惡劣。
(三)黃南“以奴某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案”
2018年12月18日,黃南州公安機關根據公安部轉辦的案件線索,對以奴某某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立案偵查。相繼抓獲奴某某等團伙成員14人,追繳涉案資產29萬元,同步移交紀檢監(jiān)察部門違紀違法案件線索2條、8人。經查,犯罪嫌疑人奴某某等人長期在黃南州同仁縣實施高利放貸、暴力討債,并在承包工程轉包時實施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6起,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來源/青海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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