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們的老家 現(xiàn)在正常介紹一個對象 也得有5000到1萬的好處費 朱喜(化名)是個“職業(yè)媒人”,他總是費盡心力地給女人介紹對象,“成好事”的心太迫切,他也知道自己未免連哄帶騙了,畢竟婚姻嘛,哪個不是這樣來的?他手里的男性資源似乎不太好,大都是些年近半百、身體殘疾、二婚討不到老婆的,不過都是一個村的,做點“好事”應(yīng)該的。女人們呢,卻連選擇的機會都沒有。他不管,總之事成之后,收到的大筆報酬也是自己撮合“好事”“應(yīng)得的”。 什么?朱喜涉嫌拐賣婦女? 2018年2月2日,一如往常,朱喜又要坐高鐵了,這趟列車是從鄭州東開往老家商丘的。同樣地,這次他又帶著一個新的女人。自然,他覺得今天也會一路順風。 可這天,事情脫了軌。
女子票證不符,被進站口的身份識別系統(tǒng)攔下。隨后,民警將她和同行的朱喜帶到車站派出所做進一步調(diào)查。
女子蜷縮在派出所的長椅上,雙手掩面,面對民警的詢問,她只是哭。一哭就是半天,民警無可奈何,便去問朱喜。朱喜就說自己是她堂哥,這次帶她來鄭州看病,看完病后準備帶她回家過年。警方覺得不對勁,朱喜身上并沒有攜帶病歷、藥品之類的行李,更為奇怪的是,在詢問女子的身份時,朱喜居然說不上來,只說她叫小菲。
實際上,早在二人被攔下之前1小時,鄭州警方已接到舉報,舉報人稱有人拐賣婦女,是從廣州賣去商丘的,兩人乘坐G1884次列車,被拐人乘車使用的是一個黃姓女子的身份證。
這不就是那哭得沒完沒了的女人的情況嗎!只不過朱喜半路帶她周折了一番。若真是如此,這個朱喜就不單單是個媒人,這也不僅是一起冒用他人身份證件乘車的治安案件,而是涉嫌嚴重的刑事犯罪了!
警方立即對朱喜展開詳細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他有前科,他曾因綁架、容留賣淫等違法犯罪行為多次入獄,是刑滿釋放人員。同時,警方在他手機里發(fā)現(xiàn)了許多涉嫌拐賣婦女的細節(jié)。
朱喜卻把話圓得很漂亮,認為自己在做好事。
被拐女子不停扭著手指,偶爾抬頭瞟一眼大家又馬上把頭低下。女警悉心撫慰著她,為她買來午飯并試圖嘮家常,卻發(fā)現(xiàn)她說話經(jīng)常詞不達意,精神似乎受過很大刺激,溝通起來極為艱難。
經(jīng)過耐心梳理,警方獲得了一些信息,這個自稱王菲的女孩只身一人前往廣州打工,在火車站碰見一個外號“胖子”的男人,他以介紹工作的名義把小菲約到一間出租屋,收取了小菲身上所有的現(xiàn)金共1000元,謊稱是入職報名費。二人在出租屋度過一夜后,“胖子”領(lǐng)來朱喜。朱喜跟小菲說在廣州打工很累,所以給她找了個好人家,要帶她坐高鐵去商丘相親。小菲相信了。小菲不知道的是,如果她真的到達商丘,沒有選擇,她只能成為指定陌生人的妻子,很有可能一輩子回不了家。
隨后,通過朱喜手機里的信息,警方在廣州火車站抓獲了朱喜的同行“胖子”,也就是羅春(化名)。此外,警方還發(fā)現(xiàn)了買家。買家是朱喜的妹夫顧龍(化名),他聲稱為自己年近半百的殘疾堂叔物色妻子,委托朱喜尋找,事成之后朱喜將得到三萬元的報酬。
涉案人員均已找到,但小菲的身份仍是個迷。她說不出自己是哪里人,也不知道父母叫什么,還說自己沒有上過戶口;民警將小菲的照片上傳到失蹤人口數(shù)據(jù)庫里進行比對,也無果。
好在鄭州警方引入了一套新系統(tǒng),通過人臉識別能夠?qū)⒄嫒撕腿丝谙到y(tǒng)庫里的身份證照片進行比對。警方終于查明了她的身份并聯(lián)系上了她的家人,媽媽飛奔趕來,已泣不成聲。
小菲的媽媽說女兒有一些精神障礙,已不是第一次離家出走。小菲為何總是離家出走呢?她的故事叫聞?wù)邆,聽者落淚。
豆蔻年華,小菲只是一個單純的小女孩,她還未來得及探索世界是什么樣的,合租屋中的男人就趁其父母不在家欺負了她,這樣強烈的刺激讓她無法承受,她的精神變得時好時壞。小菲因病只能一直呆在家中,她是否時常聽到苦痛的回憶在叫囂?門外會有幸福的可能嗎?
生活似乎習慣了給她殘酷,屢次三番,她在尋找希望的過程中被拐賣?吹綃寢,她重新露出了笑顏。
神秘的舉報人
涉案人員悉數(shù)落網(wǎng),小菲也安全到家,按理說,案子也該結(jié)了,但是辦理此案的警察覺得,有些疑問還沒有解開,有其是當初舉報的那個人,他是怎么知道朱喜要拐賣小菲的呢?他甚至連兩人乘坐的火車車次都知道得一清二楚,這很不尋常。
后來警方通過朱喜的手機信息又發(fā)現(xiàn)并解救了另外兩名被拐女子楊旻、小玉。談起小玉,朱喜說,小玉是一個叫張勇的朋友介紹給他的。而張勇作為朱喜、羅春的“同行”也經(jīng)常在廣州火車站附近活動,很快,他也落網(wǎng)了。
可這張勇的聲音怎么似曾相識?民警納了悶,怎么想都想不出來。幾位民警冥思苦想,突然一位靈光乍現(xiàn),恍然大悟,真是巧了,這不就是舉報人的聲音嗎!
說起這“朋友”反目,“出賣”兄弟的由頭,張勇一副正義凜然的樣子,說不想害人?烧嫦喙嫒绱藛?民警多方訊問,理清思路,原來,在朱喜把小菲介紹給妹夫的堂叔之前,張勇曾讓朱喜介紹另外一名女子,但朱喜拒絕了,沒有去拐賣她,原因是她“連話都說不成”。“生意”談不成,張勇懷恨在心,為了報復才舉報朱喜。
朱喜、羅春、張勇這樣謊稱自己是媒人的人販子,經(jīng)常以介紹工作的名義在火車站搭訕女子,隨后會聲稱為女性物色男朋友或丈夫,實際上,到達人販子帶去的目的地后,女性沒有“選擇”丈夫的可能,望女性朋友們提高警惕。
普法時間
pufashijian
Q1:
馬教授,這起案件當中,這些犯罪嫌疑人辯解說,他們是做好事,牽線搭橋,給這些光棍找對象,中間收取一點好處費呢,這是正常的,這不違法呀。不過在農(nóng)村確實有這樣的現(xiàn)象,幫人介紹對象之后呢,收一點好處費。這和拐賣婦女之間怎么區(qū)別呢?
A1:
其實這兩者的區(qū)別還是很明顯的。首先,動機不同,在這類犯罪當中拐賣婦女的動機是賣,而不是居間介紹。第二,手段不同,這類犯罪的手段叫做拐,也就是有著明顯的騙的性質(zhì)。第三,主觀惡性不同,他(拐子)明知道違法,還要去為之,否則的話你有必要隱匿這些婦女的去向嗎?在所謂的介紹的過程當中,你不把婦女的家庭或者人家的親人引入進來,這是明顯地就是知道自己所從事的是違法行為。最后,他給被害人造成的危害有很大的不同,如果是居間介紹,那么人家雙方你情我愿、百年好合,是一件好事,但是你如果拐賣婦女的話,甚至這個婦女一生都沒有辦法回到自己的家鄉(xiāng),人身自由受到監(jiān)控,給這個婦女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應(yīng)該是特別強大的。
Q2:
馬教授,如果朱某等人拐賣婦女的事實被認定,他們將會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呢?
A2:
根據(jù)我們國家《刑法》第240條的規(guī)定,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要處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節(jié)相對嚴重的,則要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那么可以處以死刑,并且沒收他的財產(chǎn)。
Q3:
這起案件當中,收買方都是朱喜的親戚,那么作為收買一方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呢?
A3:
按照咱們國家的《刑法》第241條的規(guī)定,像這類犯罪,收買方要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這個是《刑法修正案(九)》之后做的一個調(diào)整。以前有人說我們收買了這個女的,但是我沒有虐待她,對她還很好,就不負法律責任,現(xiàn)在是一定要負刑事責任的。只有這樣才能根本解決這類犯罪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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