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廣西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fā)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將犯販賣毒品罪的罪犯林某維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zhí)行死刑。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林某維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07年3月9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2月5日刑滿釋放。但被告人林某維出獄后不知悔改,在2016年3月間,多次實施販毒行為,以販賣甲基苯丙胺盈利,販賣毒品達9000余克。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林某維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宣判后,林某維提出上訴。廣西高院經(jīng)依法開庭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核準廣西高院維持第一審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林某維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的刑事裁定,并下達執(zhí)行死刑命令。
遠離毒品,珍愛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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