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16時25分,鹽城交警四大隊接到報案:長亭路與太湖路交叉口,牌號為蘇JD077XX的新能源小型汽車與其駕駛的轎車發(fā)生碰擦后,對方駕車離開現(xiàn)場。
處警民警通過調查確定該車輛為共享汽車,租用人使用手機APP注冊賬號時,所使用的駕駛證顯示為曹某。民警在與曹某聯(lián)系后得知該賬號為其男友孔某使用其機動車駕駛證注冊,民警立即傳喚孔某到案接受詢問。
當日晚8時許,民警對孔某進行詢問后了解,6月7日,孔某對其女友曹某謊稱自己持有機動車駕駛證,但沒有隨身攜帶,使用曹某機動車駕駛證注冊了租用共享汽車的手機APP賬號,此后孔某使用此賬號租用并駕駛過幾次共享汽車。
6月30日孔某再次使用該APP賬號租用了牌號為蘇JD077XX新能源小型汽車,孔某駕駛該車沿長亭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長亭路與太湖路交叉口右轉彎時與蘇J586XX轎車碰擦,孔某害怕自己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處罰,駕車逃逸。
7月4日,交警四大隊對孔某涉嫌未取得機動駕駛證駕駛小型汽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合并處以罰款4000元并處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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