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8年12月25日2時許,被告人薛某強與被告人潘某跡在柳州市魚峰區(qū)銀桐路布蘭卡KTV門外因瑣事引發(fā)口角,隨后薛某強與潘某跡及被告人滕某相互毆打。 薛某強被潘某跡、滕某追打過程中往KTV大廳方向逃跑,被告人黎某升加入追打薛某強的行列。潘某跡、滕某、黎某升追打薛某強至KTV大廳后便留在此處等待,由黎某升打電話給在樓上包廂的被告人劉某軍糾集被告人韋某、熊某鵬等9人下樓幫忙。薛某強則回到自己所在包廂,將自己被打的事告訴被告人龍某山,并糾集龍某山及被告人陳某等人下樓找潘某跡一方理論。 雙方在KTV大廳理論不成后各持煙灰缸、啤酒瓶等物品互相斗毆,中途被告人梁某珠等3人因看到朋友被打而加入斗毆。斗毆導致多名被告人及旁人受傷,過程持續(xù)約6分鐘,后被KTV保安制止。 被告人潘某跡、薛某強等19人擾亂公共秩序,聚眾斗毆,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guān)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案開庭審理經(jīng)過法庭調(diào)查、法庭辯論、最后陳述等階段,歷時2個多小時,整個庭審過程規(guī)范有序。最后陳述階段,19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悔罪。該案將擇期宣判。 來源 | 柳州市魚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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