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
莆田女子柯某乘坐公交時,
因少投1塊錢與司機發(fā)生口角,
司機全程被騷擾毆打謾罵,
后司機直接將公交車開到派出所,
民警當場將柯某控制。
近日,城廂法院審理此案,
柯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且不宜適用緩刑,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4月3日傍晚,柯某上公交車投幣3元,司機詢問投幣2元欲前往何處,柯某稱自己投了3元,雙方因該區(qū)間收費標準問題引發(fā)口角。車輛行駛過程中,柯某不顧車上十余名乘客的人身安全,上前用腳踹正在開車的司機,致該車緊急剎車。
司機經(jīng)乘客勸阻,再次啟動車輛正常行駛。此時,柯某撥打110稱:“司機強行要我下車,還動手打我,我快不行了……”司機見此情形,在紅綠燈處等候時,也撥打110報警,說明事情來由后繼續(xù)駕駛車輛。
這期間,柯某仍不斷謾罵司機,持續(xù)在車內(nèi)哭鬧并多次上前毆打司機,致司機臉部、腰部等處受傷。
司機再次報警,并將車輛駛往派出所方向,途中柯某仍謾罵踢踹司機,直至司機將車開到派出所,民警將其控制。經(jīng)查,起因是柯某欲乘坐的該區(qū)間收費標準為4元,而她當時少投了1元。
法院審理認為,柯某因車費問題與司機發(fā)生口角后,謾罵、毆打司機,危害公共安全,雖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其行為已構(gòu)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發(fā)后,柯某雖主動撥打110報警,但并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不具備投案的主動性。柯某在實際載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犯罪,且經(jīng)他人勸告、阻攔后仍繼續(xù)實施,應(yīng)從重處罰,但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司機對矛盾的激化負有一定的責任,可酌情對柯某從輕處罰。最終,判決柯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法官介紹,柯某的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對社會公眾的道路行駛安全帶來了極大危險,社會危害性較大。對于此類危害安全駕駛的行為,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2019年1月曾聯(lián)合作了明確的性質(zhì)認定,要求對此類行為從嚴依法懲處,故不宜對柯某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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