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的陳女士因為共享單車遇到了問題
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庭上原告代理律師稱
事發(fā)當天
原告陳小姐在非機動車道正常行走
結果被陳某成騎行的共享車給撞倒了
經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臺江支隊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認定被告一逆行負全部責任
原告無責任
這一撞陳小姐左脛腓骨下端骨折
被評定為十級傷殘
在陳小姐看來
因為這次意外事故
自己花費了不菲的醫(yī)療費、護理費
以及相應的誤工損失費
作為受害方這些損失
要有來人承擔
對于責任劃分
被告陳某成并無異議
但是他表示
當時是由于剎車失靈
導致其避讓不及撞倒了陳小姐
這個責任
共享單車所屬的公司也要承擔
此外涉案共享單車有投保商業(yè)險
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yè)險限額內
對陳小姐的損失承擔先行賠付的責任
對于原告的傷殘程度以及各項賠償金額
被告陳某成方面均提出了異議
答辯人認為原告的等級達不到十級的傷殘程度
原告陳某訴請的賠償金額過高
應結合當地的實際水平予以相應調低
對于被告陳某成所反映的剎車失靈一事
共享單車公司予以了否認
共享單車公司看來
被告陳某成并未在線上反映車輛存在剎車失靈問題
則說明涉案共享單車不存在安全隱患
另外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
也并未體現車輛存在安全隱患
對于保險問題
被告共享單車公司表示
涉案單車有投保相應的商業(yè)險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
向原告進行賠付
超出保險限額的部分由被告陳某成及(陳某成監(jiān)護人)承擔
保險公司合同約定
非機動車第三責任險的意外醫(yī)療保險限額為一萬元
對于原告十級傷殘的殘疾賠償金限額為50萬元的10%
即5萬元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過后
在法官的主持調解下
原告陳小姐、被告陳某成及保險公司三方
達成了和解協議
最終由被告陳某成賠償原告12萬元
保險公司賠償6萬元
本起糾紛就此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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