茍某2020年1月16日乘坐火車從武漢返回西寧,1月17日19時到達西寧,乘同村村民私家車返回湟中縣李家山鎮(zhèn)家中。1月18日傍晚茍某至西寧市城東區(qū)探望其弟并留宿。1月19日茍某到李家山鎮(zhèn)所住村衛(wèi)生室以自己感冒為由就診,村醫(yī)詢問其返寧時間時,茍某謊稱已返寧40余天。期間,茍某不主動居家隔離,隨意走親訪友。1月23日,所住村村委根據(jù)省、市、縣疫情防控要求,對武漢返寧人員進行排查登記,茍某未按要求登記。1月25日晚上,鎮(zhèn)、村醫(yī)護人員及村干部前往茍某家中開展疫情排查,茍某仍謊稱自己回家已40余天,返回車票已撕毀。1月27日茍某自己感覺身體不適,在其妹等親屬陪同至青海紅十字醫(yī)院就診,診斷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1月30日,茍某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造成村民在內(nèi)的共900余人整體隔離,密切接觸人員中3人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并住院治療。3月17日上午,青海省湟中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這起疫情防控期間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并當庭宣判被告人茍某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這是青海省審理的第一起疫情防控期間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茍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guī)定,在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宣布對新冠肺炎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后,拒絕執(zhí)行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病毒傳播危險,其行為已構(gòu)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鑒于被告人茍某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可依法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茍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重要提醒!長沙出重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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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報、瞞報將追刑責!
市民可撥110提供線索
特別提醒:對于境外來(返)長人員,遲報、漏報、瞞報、不報造成疫情擴散后果的,將依法依規(guī)追究相應責任,市民可撥0731-110提供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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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揮部表示,清零不等于零風險。當前仍處于疫情防控關(guān)鍵時期,復工復產(chǎn)復學、境外輸入性疫情等風險仍持續(xù)存在。譬如,3月11日鄭州市確診的首例境外輸入新冠肺炎病例患者郭某鵬,故意隱瞞出境史,期間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辦公場所,其乘坐的K267次列車有7站在湖南境內(nèi)!分別是澧縣、石門縣北、慈利、張家界、吉首、麻陽、懷化。根據(jù)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性質(zhì)、危害程度、涉及范圍,二級應急響應的預警級別仍為嚴重級別,當前風險隨時有可能趁虛而入。此時“摘口罩”為時尚早,市民還是應該減少社會交流活動,減少不必要的人群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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