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國上下防疫抗疫的形勢下,江西黎川一男子貪吃野味,跟著朋友去野外打鳥,負責撿拾被射殺的鳥只。4月10日上午,黎川縣人民法院對一起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狩獵罪,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徐某受余某糾集,跟隨余某、李某、馬某(均已判刑)來到黎川縣境內畬下村、資福村、華聯(lián)村、皮邊村等地沿途獵捕鳥類,用于食用。余某、李某主要負責尋鳥及射殺鳥只,徐某、馬某負責撿拾被射殺的鳥只。公安民警在接到群眾舉報后,在黎川縣皮邊村胡家排將余某、李某抓獲,并當場繳獲汽槍1支、充氣泵1個、鉛彈444顆、小口徑子彈3顆、被獵殺野生鳥類11只。后馬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經(jīng)鑒定,被獵殺的11只野生鳥類中,2只雀鷹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3只環(huán)頸雉、5只珠頸斑鳩為江西省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1只八哥為江西省“三有”保護野生動物。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徐某愿意承擔生態(tài)修復費用,主動繳納鳥類資源損失及生態(tài)環(huán)境修復費用12700元。法庭上,被告人徐某認罪悔罪,并表示,今后要學法知法,不踩法律紅線。另查明,2009年4月,被告人徐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2016年3月2日刑滿釋放。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違反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伙同他人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2只,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同時,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獵殺野生動物9只,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構成非法狩獵罪。被告人徐某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承擔生態(tài)修復費用以修復生態(tài)環(huán)境,確有悔罪表現(xiàn),遂作出上述判決。法官提醒:為滿足一時食欲,違法獵捕野生動物,不僅破壞了生態(tài)平衡,且存在細菌、病毒傳染風險,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再次敲響了濫食野生動物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警鐘。勸誡廣大群眾,不要以為“打鳥”事小而以身試法,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嚴懲。讓我們一起行動起來,自覺抵制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行為,保護野生動物資源,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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