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方因瑣事在微信聊天時
與同事小鄭發(fā)生爭執(zhí)
對方向其發(fā)送“神經(jīng)”等詞匯
引起小方的不快
在得到醫(yī)院診斷為焦慮(抑郁)狀態(tài)后
又遇小鄭在微信群里
示意群主將小方移出了群
小方認為小鄭的行為侵害了人格權(quán)
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鄭賠禮道歉
賠償損失10000元
事情是這樣的
2019年5月,小方經(jīng)小鄭介紹進入某公司進行培訓后上崗從事銷售業(yè)務(wù),后因瑣事雙方產(chǎn)生爭執(zhí),小方在微信中說“我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人格侮辱,不然我們法庭見”。小鄭說“神經(jīng)”“你說你的,我說我的,和接受毛錢關(guān)系”。
小方感覺不適前往海南省安寧醫(yī)院就診,病情診斷為:“患者因情緒壓抑,易發(fā)脾氣5天,于2019年7月1日就診,診斷為焦慮(抑郁)狀態(tài)”。為此,小方產(chǎn)生心理測驗、心理咨詢、心理治療等費用總計287.50元。
2019年7月,小方、小鄭所在的微信群里,小鄭@群主說:“踢出”。此后,小方被移出群,小方認為小鄭的行為給其造成了身心上的傷害,遂起訴至法院。
本案中,小方在聊天時向小鄭發(fā)送“神經(jīng)”二字,是否具有侮辱的性質(zhì)和主觀惡意,要從社會公眾對“神經(jīng)”詞匯的普遍理解去判斷。
所謂侮辱,是指用語言或行為損害、丑化、貶低他人人格。“神經(jīng)”一詞的涵義一般解釋為“行為失去常態(tài)”,多用于對人的非正面評價,屬于貶義詞匯,但與損害、丑化、貶低他人人格的侮辱性語言仍具有較大區(qū)別!吧窠(jīng)”一詞在一對一、點對點的聊天語境下使用,未超出正常人理性可接受的負面評論范圍。因而,小鄭使用“神經(jīng)”詞匯,沒有達到損害小方人格尊嚴的必要限度。
小鄭在微信群@群主,示意將小方移出群聊,行為性質(zhì)屬于提示群主履行互聯(lián)網(wǎng)群組管理職能,并未在公共空間對小方的名譽、人格等進行負面評價。小鄭使用“神經(jīng)”詞匯以及在微信群里授意群主將其移出群聊的行為,不符合侵權(quán)行為的構(gòu)成要件,且與小方診斷為“焦慮(抑郁)狀態(tài)”的后果不存在因果關(guān)系,故小方要求小鄭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遂駁回了小方的訴訟請求。
判斷小鄭的言辭是否具有侮辱的性質(zhì)和主觀惡意,要從社會公眾對“神經(jīng)”詞匯的普遍理解去判斷,而非僅根據(jù)小方一人的感受來判斷,法律保護的是每一個公民的人格權(quán)而非僅保護某一人的感受,故小方的上述請求于法無據(jù),該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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