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套路貸”獲利超過7億元! 10月30日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 張明等7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一案 主犯張明數(shù)罪并罰 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 該案是全國掃黑辦掛牌督辦案件 案情重大復雜 自2009年以來,張明逐步建立起以其為組織、領導者,黃凱、李海為親信心腹,招納李浪、張飛武、李香運、馮光安等人為得力下屬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 該組織通過經(jīng)營海鮮城、咖啡廳,開設賭場,實施“套路貸”等違法犯罪行為獲取犯罪資本,涉案金額逾7.8億元。 通過有組織的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行為,在南寧市一定區(qū)域以及房地產(chǎn)建筑領域內(nèi)造成重大影響。 法院認為, 張明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黃凱、李海、李浪、張飛武、馮光安、李香運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同時,7名被告人還分別構成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等。 在綜合考慮具體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jié)基礎上,張明等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的刑期,部分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罰金,同時責令相關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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